通訊局就電視及電台業務守則諮詢公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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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通訊事務管理局發出:

  通訊事務管理局(通訊局)今日(九月二十日)發出諮詢文件,就其電視及電台的節目及廣告業務守則中的條文作出修訂建議,歡迎市民就有關修訂提出意見。諮詢期為期三星期,至十月十一日止。

  有關修訂主要包括三項建議:

(一)本地免費電視節目服務(本地免費電視)在外購作直接轉播的頻道中,處理出現在節目內的廣告材料的安排

  現行的《電視通用業務守則-節目標準》(《電視節目守則》)和《電視通用業務守則-廣告標準》(《電視廣告守則》)訂明,廣告與節目必須有明顯區別,並限制在節目中播放廣告。另一方面,本地收費電視節目服務(本地收費電視)及其他須領牌電視服務(其他須領牌電視)的外購作直接轉播的頻道獲豁免遵守上述規定,但須符合指定條件。有關豁免並未涵蓋免費電視。藉�蚍すX電視廣播的發展,本地免費電視可提供多頻道服務,當中包括外購作直接轉播的頻道,由於這些頻道是直接轉播,持牌機構有困難採取措施嚴格遵守上述條文。我們建議把本地收費電視和其他須領牌電視外購作直接轉播的頻道獲得的豁免,擴展至本地免費電視。鑑於本地免費電視的普及程度、只適用於本地免費電視的廣告時限及公眾利益的考慮,我們建議持牌機構除了須遵守現時適用於本地收費電視和其他須領牌電視的條件外,亦須遵守附加條件,才可獲得有關豁免。

(二)以節目形式拍攝的廣告的識別規定

  現行的《電視廣告守則》容許電視台播放以節目形式拍攝的廣告,但有關材料必須清楚表明是廣告,或以清晰可讀的文字指明本身屬於廣告。然而,守則並無特定條文說明怎樣才是清晰的標識。近年來嶄新的電視廣告表現手法令觀眾未能清晰知道以節目形式拍攝的廣告是否廣告。鑑於上述情況,我們建議加入條文,詳細列明以節目形式拍攝的廣告的識別要求。

(三)有關宣傳廣告的宣傳片是否計算在廣告時限內的規定

  現行的《電視及電台廣告守則》就廣告或廣告材料給予釋義,並訂明廣告或廣告材料並不包括持牌機構及/或其節目服務的宣傳材料。根據以上條文,宣傳電視電台廣告的宣傳片或會被理解為廣告材料,同時須計入廣告時限內,又或被理解為節目服務的宣傳材料,即不包括在「廣告」或「廣告材料」的定義內。為使規管廣告材料的條文更清晰易明,我們建議釐清守則內的廣告釋義,訂明宣傳廣告的宣傳片應屬廣告材料及計入總廣告時間。

  上述建議的詳情可於通訊局網頁www.coms-auth.hk/tc/policies_regulations/consultations/inprogress/index.html下載。

  歡迎市民在十月十一日或之前通過以下途徑就有關建議提交意見:郵寄至香港灣仔告士打道5號稅務大樓39樓通訊事務管理局秘書處,亦可傳真至2507 2219或電郵consultation-cop@ofca.gov.hk。

  如有查詢,請電郵至consultation-cop@ofca.gov.hk或致電2594 5751,與牌照管理第二組聯絡。

完

2012年9月20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17時4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