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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未補價居屋出租問題的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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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於有報道指在一九九五年出售的居者有其屋計劃下的沙田錦豐苑,有業主在未為居屋補價的情況下,將單位間房並出租,房屋署發言人今日(八月二十八日)回應如下:

  在一九八二年二月或其後推出的居者有其屋計劃的單位,均受《房屋條例》附表的規定所限制。業主須向香港房屋委員會(房委會)繳付補價,才可在公開市場出售、出租、按押或以其他方式轉讓,否則即屬違反《房屋條例》,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500,000元及監禁一年,而有關轉讓契約亦告無效。

  此外,房屋署獨立審查組獲屋宇署署長授權,會對房委會己出售物業,包括居者有其屋計劃下出售的物業,執行《建築物條例》的規定和要求。

  房屋署正跟進錦豐苑的個案,如有需要會採取適當的措施。



2012年8月28日(星期二)
香港時間19時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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