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因洗黑錢被判入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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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六十七歲男子因洗黑錢,今日(八月二十三日)在區域法院被判入獄三十二個月。
案情透露,被告為一名公司董事,他於二○○六年十二月向銀行申請八百萬元的信貸融資,並以其生意伙伴的母親位於何文田的物業作為抵押。被告與一名冒認為物業業主的女子分別到律師行簽署有關按揭文件。被告的信貸融資申請最終獲批。他其後於二○○七年一月從公司的銀行透支戶口開出四張共值一百五十四萬元的支票,而一直沒有清還該筆透支金額。
有關物業的真正業主收到銀行的按揭信件後揭發案件,銀行遂於二○○七年一月向警方報案。警方調查顯示,案中用作抵押的樓契屬偽造。
商業罪案調查科人員於二○一二年五月拘捕被告,被告其後被控以一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罪名。他被裁定罪名成立,今日被判入獄。
警方提醒銀行及律師行從業員應小心審查按揭申請,尤其透徹審核有關物業樓契的真確性。
警察公共關係科新聞公布第二百五十三號
完
2012年8月23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20時2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