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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就德泰中華投資有限公司(德泰中華)(現易名為首都創投有限公司)在二零零九年一月二日至九日期間(包括首尾兩天)的股份交易進行研訊,並在二零一二年七月九日及八月十六日向財政司司長呈交兩份報告書。
審裁處由倫明高法官擔任主席,成員分別為羅賓信和李超華。
審裁處裁定徐德強和丘忠航均觸犯虛假交易、操控價格及操縱證券市場罪,違反《證券及期貨條例》(第571章)第274(1)(b)及(3)條、第275(1)(b)條和第278(1)(a)條的規定。
審裁處依據《條例》第257(1)條和第262(2)(b)(v)條的規定,作出以下命令:
徐德強
(一)依據第257(1)(a)條的規定,由二零一二年八月二十日起,未經原訟法庭許可,不得擔任上市法團的董事,或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間接關涉或參與該等法團的管理,為期兩年;
(二)依據第257(1)(b)條的規定,由二零一二年八月二十日起,未經原訟法庭許可,不得在香港直接或間接取得、處置或以任何其他方式處理任何證券,為期兩年;
(三)依據第257(1)(e)條的規定,向政府繳付一筆款項,數額為1,261,679元;以及
(四)依據第257(1)(f)條的規定,向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繳付一筆款項,數額為65,761元。
丘忠航
(一)依據第257(1)(a)條的規定,由二零一二年八月二十日起,未經原訟法庭許可,不得擔任上市法團的董事,或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間接關涉或參與該等法團的管理,為期兩年;
(二)依據第257(1)(b)條的規定,由二零一三年五月二十三日起,未經原訟法庭許可,不得在香港直接或間接取得、處置或以任何其他方式處理任何證券,為期兩年;
(三)依據第257(1)(d)條的規定,向政府繳付一筆款項,數額為16,200元,相當於他因其市場失當行為而令他獲取的利潤;
(四)依據第257(1)(e)條的規定,向政府繳付一筆款項,數額為2,523,359元;
(五)依據第257(1)(f)條的規定,向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繳付一筆款項,數額為131,522元;
(六)依據第257(1)(g)條的規定,建議特許公認會計師公會對他採取紀律行動;以及
(七)依據第262(2)(b)(v)條的規定,向特許公認會計師公會提供審裁處整份報告書。
審裁處就德泰中華進行的研訊程序涉及兩名指明人士,收取二十三名證人的口頭證供,並進行了合共二十三天的正式聆訊。
完
2012年8月17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7時3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