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三題:香港女童軍總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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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七月十一日)立法會會議上梁國雄議員的提問和民政事務局局長曾德成的答覆:

問題:

  香港女童軍總會(下稱「女童軍總會」)是根據《香港女童軍總會條例》成立的法定機構。本人曾揭發該會在2010年9月16日透過傳媒發出該會「慈善獎券已推出超過20多年,從未曾有50%回款給隊伍」的聲明不符事實。本人在2010年又揭發女童軍總會會長在違規的情況下委任該會的香港總監。本人就上述問題在本年6月27日提出質詢,但有家長、女童軍領袖及女童軍總會職員均向本人表示,民政事務局局長(下稱「局長」)就該質詢作出的答覆無視全港女童軍在街上艱辛地售賣慈善獎券,但該會「肥上瘦下」削減慈善獎券回款,導致各小隊經費不足,該會又在酒店或香港會議展覽中心(下稱「會展」)筵開數十席舉辦周年大會的情況。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會否要求女童軍總會,立即在小隊售出第一千零一張慈善獎券開始,將回款比率回復至從前的百分之50;若會,何時執行;若否,原因為何;因應該會的收益因獎券回款比率下降而變相增加,會否按增加的收益款額削減該會的經常性資助金撥款;

(二)是否知悉,現時女童軍總會的總幹事一職是否須要由具大學畢業學歷的人士出任;若須要,為何局長在本年6月27日答覆本人就該會委任了一位只有中學教育程度的總幹事的質詢時指出,有關條例、該會會章和內部守則對總幹事的學歷沒有特定要求;若否,為何局長在2010年10月27日給本人的回覆指根據總會提供的資料,大學畢業是其中一項應徵要求;現任總幹事是否具大學畢業的學歷、在哪間大學畢業及畢業的年份;局長會否就監管失當而負責下台;及

(三)鑑於女童軍總會能得到贊助在酒店或會展筵開數十席舉行會員大會,政府是否應該立即根據該會員大會的花費,將該會的經常資助金撥款削減相同金額,以有效地運用公帑及建立慈善團體節儉的形象?

答覆:

主席:

  香港女童軍總會(下稱「總會」)是獨立的法定非政府機構,根據法例、會章及內部規則運作,政府尊重其獨立性。民政事務局為女童軍總會的青少年發展活動提供資助。就梁國雄議員提問的三個部分,現答覆如下︰

(一)本局於2010年10月27日、2012年6月27日及7月4日的立法會會議上答覆梁議員的書面提問時已指出,總會的籌款活動是屬於其內部事務,民政事務局無意介入。據總會表示,回款制度及回款率是因應總會的整體需要而調整。總會又表示,銷售獎券的回款只是一種對小隊投入籌款活動的鼓勵,作為基本經費以外的額外資源。小隊的運作並非單靠銷售獎券的回款來支持,在小隊有額外需要時,亦可以向總會申請撥款。

(二)總會職員的任命為總會的內部事務。據總會提供的資料,《香港女童軍條例》、總會的會章和內部守則,都對總幹事的學歷無特定要求。民政事務局於2012年6月27日立法會會議上的書面回覆中轉述了總會提供的上述資料。由於聘請總會職員是總會的內部事務,總會因應會務需要為招聘總幹事一職定出要求,實屬正常。本人於2010年10月27日立法會會議上的書面回覆中,轉述總會提供的資料,招聘總幹事的其中一項要求是大學畢業的學歷。我上述兩次回覆並無矛盾。

  至於梁議員查詢有關現任總幹事的詳細學歷,屬個人資料,受《個人資料(私隱)條例》保障。資料當事人已向我們表示不同意因應是次梁議員查詢公開有關資料。

(三)本局已經在2012年6月27日及7月4日立法會會議上的書面回覆中指出,總會的周年大會及晚會屬其內部事務,而總會表示,晚會的支出由參與該晚會的人士或其他贊助承擔,並不涉及總會的日常運作資金,亦不涉及公帑,所籌得的款項將用於總會的女童軍發展及舉辦活動之用。總會是獨立的非政府機構,政府無意介入其內部事務,亦不會因該會的籌款方式而影響民政事務局對該會就青年發展活動方面的資助。



2012年7月11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2時5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