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四題:審計署署長的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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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七月十一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梁家傑議員的提問和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陳家強的答覆:

問題:

  新一屆政府的主要官員已經履新,其中據報被指與行政長官關係密切的人士,獲委任為審計署署長(下稱「署長」),有異於過往由資深公務員出任或由審計署人員晉升署長的情況。據報,現任署長在2005年年底成為安永會計師事務所(下稱「安永」)遠東區及中國區主席兼首席合夥人後,曾牽涉兩宗審計疏忽事件(包括在2006年安永曾發表報告,指中國商業銀行的潛在不良貸款總額高達9,000億美元,卻被人民銀行嚴正駁斥,安永事後收回報告。另外,在2009年安永捲入了雅佳控股(下稱「雅佳」)的清盤事件,當時雅佳控股入稟指控安永失職和疏忽,未有履行專業會計師職責,及早就公司賬目問題提出警告,向安永提出巨額索償,當時署長更有參與雅佳的審計工作)。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鑑於根據《核數條例》,署長是政府帳目的外部審計師,享有廣泛權力。署長須熟識政府運作及保持政治中立,回歸後兩任審計署署長皆是資深審計署人員或資深公務員,政府現時委任並非出身政府的人士出任署長,理據為何;有否評估有關任命對審計署日後工作帶來甚麼影響;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二)鑑於現屆署長任職安永期間,涉及兩宗審計疏忽事件,政府對署長進行的品格審查的結果為何;有否評估其任命會否打擊審計署的公信力;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三)鑑於有報道指出,澳門在回歸後的兩任審計署署長均由加入政府多年的官員出任;台灣現任及前兩任審計長,皆長年在審計部工作;美國現時負責國家審計工作的美國政府責任署總審計長亦長年在該署工作,外國例子顯示審計部門首長絕少由並非出身政府的商界人士「空降」,政府在現屆署長獲委任前,有否研究外地的有關委任安排;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基本法》第58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審計署,獨立工作,對行政長官負責。」《核數條例》(第122章)第9條亦規定:「署長在根據本條例執行其職責和行使其權力時,不受任何其他人或主管當局指示或控制。」由此可見,審計署的獨立性受法律保障。

  行政長官考慮到審計署的法定職能,以及審計署署長所須具備的專業資格、管理能力及個人操守,認為孫德基先生是出任該職位的合適人選。中央人民政府根據行政長官的提名,任命孫德基先生為第四屆特區政府的審計署署長。孫署長與其他主要官員一樣,在履新前已接受並通過深入審查。

  審計署署長在任及履行職責時必須遵守所有相關法例,包括《核數條例》、《防止賄賂條例》(第201章)和《官方機密條例》(第521章)等。其中《核數條例》第4條清楚訂明「獲委任為審計署署長的人在任職期間須行為良好」,否則可被撤職或被要求退職。

  現任審計署署長雖然是以非公務員條件委任,但其合約清楚訂明受聘者必須遵守《公務員事務規例》,堅守法治,守正忘私,保持政治中立,不偏不倚及全心全意地執行公務。就避免利益衝突、接受利益和款待及申報私人投資等事宜,現任審計署署長亦須遵守《公務員事務規例》及相關通告的指引。

  審計署亦訂有詳細內部《審計守則》,就該署同事(包括署長本人)的專業及道德標準作出規範。這些守則要求署長及其同事在工作上奉行高水平的誠信和操守,堅守一套核心信念,當中包括專業精神、誠實守正和客觀獨立等。

  此外,審計署的工作受立法會和公眾監察。審計署每年定期向立法會提交政府帳目審計報告和衡工量值研究報告書。署長本人會親自出席立法會相關會議,協助議員審議這些報告。透過這些報告書,立法會和公眾可以直接監察審計署的工作,以確保審計署在運作上的中立性和監察政府工作時保持不偏不倚的態度。



2012年7月11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4時18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