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十三題:無障礙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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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七月十一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劉慧卿議員的提問和勞工及福利局局長張建宗的書面答覆:

問題:

  人口政策督導委員會二○一二年進度報告書預期本港人口老化,二○二九年65歲以上人口佔總人口的25%。要落實政府鼓勵長者積極參與社區生活的政策,無障礙社區是其中一項條件。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當局曾否因應人口老化的趨勢,估算由現在到二○二九年,社會對無障礙通道和設施的需要,以及有多少現行建築物對高齡人口造成不友善環境,需要改善;若然,結果為何;若否,會否進行有關估算;

(二)會否探討日本等高齡化國家在制度、政策和法律上有何方法締造對長者人口友善的環境;

(三)會否研究仿效英國和澳洲等地方,設專業的通行顧問,在興建建築物和公共設施,以及提供服務的不同階段,就無障礙通道和設施的設計和設置提供專業意見,確保達到法例要求,並因應不同殘障人士的不同需要,提供最合適的通道和設施;及

(四)會否仿效挪威,制訂二○二五年通行設計行動計劃,就建築物及交通工具等環節,設立二○二五年的目標及達致該等目標的策略及措施,締造通行無阻的社區?

答覆:

主席:

  提供無障礙通道及設施,讓有需要的人士(包括殘疾人士及長者)與其他人士一樣,在平等的基礎上無障礙地進出處所,使用處所內的設施和服務,協助他們獨立生活和充分參與社會的各項活動,融入社群,是政府一貫的政策目標。為達致此政策目標,政府致力建設及改善無障礙環境。我們一方面訂定相關法例和行政措施,為有需要人士提供合理通道,讓他們可以自由進出處所和社區;另一方面,我們繼續與康復界、商界和社區共同協作,推廣及落實建設無障礙社會的理念。就劉慧卿議員的提問,現綜合答覆如下:


(一)至(四)《建築物條例》(第123章)下的《建築物(規劃)規例》第72條載述了無障礙通道及設施的設計規定,確保在建築物內設有適當的無障礙通道及設施,以切合殘疾人士及長者的需要。屋宇署並發出《設計手冊》,提供有關無障礙通道和設施的指引,以補足《建築物(規劃)規例》第72條的規定。所有新建築物或現有建築物的改建、改動或加建,均須符合《建築物(規劃)規例》和《設計手冊》現行版本所載列的最新無障礙設計標準。

  《設計手冊》於一九八四年首次出版,並因應建築科技的進步和社會的發展在一九九七年及二○○八年更新。換言之,自一九八四年引入有關法例後,所有在一九八四年後提交圖則的新建築物,以及進行改建/加建工程的現有建築物,在工程完成之時,均已符合當時的無障礙設計標準。《設計手冊》除載有為殘疾人士提供的無障礙通道和設施的指引外,亦加入了長者所需設施的章節,針對長者的特別需要及他們常見的體格問題(如步履不穩、視覺模糊、容易跌倒等)提供設計考慮要點,讓長者可以在更健康安全的環境下享受生活。

  屋宇署會繼續透過社福界、建築業界、地區及有關團體等不同渠道收集意見,同時參考海外的經驗,因應需要就《設計手冊》的內容作出修訂及更新。事實上,屋宇署在二○○二年檢討《設計手冊》時,除廣泛諮詢業界、有關團體和公眾外,亦透過顧問公司研究國際的標準和外國的經驗,包括英國、美國、澳洲、日本、挪威等國家的做法,以作參考。經充分考慮所得的資料和意見,並衡量香港的實際環境,政府就《設計手冊》一九九七的版本作出修訂建議,經立法會通過相關《建築物(規劃)規例》的修訂後,制訂了《設計手冊》二○○八的版本。在日後檢討設計手冊的內容時,政府會繼續諮詢各界和參考海外相關的經驗,以持續提升無障礙設計的標準。

  雖然政府建築物及公共房屋豁免於《建築物條例》外,但事實上,政府興建新的政府建築物時,會參照建築署制定的通用暢道設施指引,以及《設計手冊》所載述的良好作業模式,並在可行的情況下,盡量達至比上述法例規定更高的標準。公共房屋方面,自二○○二年起,房委會已採用「通用設計」的原則來設計公共房屋,提倡暢道通行的概念及切合不同年齡及殘疾人士的不同需要,為長幼及殘疾使用者提供暢通無阻,方便及安全的家居及社區環境。

  就無障礙顧問服務方面,在政府的資助下,復康資源協會提供一項以社區為本的建築顧問服務──「生活環境輔導服務」,就建築物及設施的設計提供特別資訊和顧問服務,以照顧殘疾人士和長者在生活環境方面的需要。服務由建築界專業人士與復康專科的職業治療師及物理治療師攜手合作提供。該會除免費為殘疾服務使用者、政府部門及非牟利機構提供顧問服務外,亦以收回成本方式為不同機構提供項目管理服務。



2012年7月11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2時38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