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十一題:打擊違法的收債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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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保安局局長黎棟國今日(七月四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就陳偉業議員的提問的書面答覆:

問題:

  政府在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的本會會議答覆本人的質詢時表示,警方非常重視打擊收債公司的違法收債活動。然而,本人得悉,收債活動對債務人造成滋擾的情況近期有惡化趨勢,而且銀行、財務公司、電訊服務公司、美容服務公司及補習導師僱用收債公司追收顧客欠款的情況亦仍然普遍。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自去年六月二十二日至今,市民就收債公司的滋擾行為向警方舉報的個案數字為何;

(二)鑑於上述情況,政府會否重新考慮接納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在二○○二年發表的《規管收債手法》報告書中提出的建議,訂立一項騷擾債務人及他人的刑事罪行,以及設立法定的發牌制度監管收債公司;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三)會否考慮推出新的執法措施,以遏止收債公司以滋擾手法追討欠債;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政府一向關注不良收債行為對市民構成的滋擾,透過多管齊下的方式,包括加強執法及由各監管機構緊密監察有關業界的收債手法等措施,積極防止及打擊這類行為。有關舉報數字由二○○七年的16,542宗下降至二○一一年的11,610宗,跌幅達29.8%。就問題的三部分,現回覆如下:

(一)二○一一年,警方共接獲1,859宗與收債活動有關的刑事罪行舉報和9,751宗非刑事滋擾行為的舉報,整體數字較二○一○年下降15.2%。今年的首四個月,即二○一二年一月至四月,警方共接獲641宗與收債活動有關的刑事罪行舉報和3,092宗非刑事滋擾行為的舉報,整體數字較去年同期亦下降了4.8%。

(二)就法律改革委員會(法改會)所公布的《規管收債手法報告書》,當局經仔細研究後,已於二○○五年九月作出詳細回應。綜合來說,現有法例已有多項法律條文,針對性地打擊各種非法收債行為,我們認為無須就收債公司的運作,另訂新的刑事罪行或另設發牌制度。警方定以嚴謹的態度執行法律,對任何涉及刑事的收債行為,進行調查和檢控。對其他非刑事的不良收債個案,警方亦會繼續與相關的政府部門及監管機構協調處理。

  至於與收債活動相關的纏擾行為,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已於去年發表《有關纏擾行為的諮詢文件》,就立法禁止纏擾行為的建議及擬議法例的主要內容諮詢公眾。該局現正整理及分析在公眾諮詢中所收到的意見。

(三)警方非常重視打擊違法的收債活動,並不斷採取積極措施,以提高執法成效。除成立專責小組,密切監察全港各區不良收債行為的趨勢,並且針對具體情況,制定全面的預防和行動策略外,警方會繼續通過加強巡邏及與區內物業管理公司的合作,防範收債公司在屋苑或大廈範圍內進行違法或不良收債行為,以及防止高利貸集團在物業範圍內進行宣傳。

  在處理個別案件方面,警方會繼續推行專為不良收債行為案件而制定的內部守則。警方會將涉及刑事罪行的個案,例如涉及刑事毀壞或恐嚇的個案,交由專責的刑事調查隊調查,務求集中經驗和專業處理調查和搜證工作,並依法提出刑事檢控。

  對於暫時或未涉及刑事罪行的舉報,警方會按個案情況評估收債行為可發展成為刑事罪行的可能性,而將個案定性為「高度威脅」個案或「低度威脅」個案。每宗「高度威脅」個案仍會交由刑事調查隊進行跟進。而「低度威脅」的個案,警方亦會留意個案的發展,一旦有跡象顯示案情升級,刑事調查隊便會接手展開調查。

  如果發現持牌放債人、銀行或財務公司所聘用的收債公司,涉嫌以不良手法或違法行為追收債項,警方會與相關的監管機構協調,由監管機構監管放債機構對所聘用的收債公司作出追究和適當跟進。此外,公司註冊處處理每宗放債人牌照申請(包括續期申請)時,均諮詢警務處的意見。警方在決定是否支持上述申請時,會考慮所有相關因素,包括放債人的投訴紀錄等。自二○一一年一月起,牌照法庭接納警方的建議,在審批放債人牌照申請時加入新的發牌條件。這些條件包括:要求放債人及其收債人士在試圖尋找債務人時,不得騷擾任何人,也不應採取不合法或不當的收債手法等,以進一步規範與持牌放債人有關的收債行為。警方相信,這些措施有助進一步打擊不良收債活動。

  除了執法之外,警方亦積極宣傳成功的執法行動及檢控個案,藉以阻嚇不良收債人或收債公司進行違法收債行為。另外,警方亦呼籲市民在進行借貸時,應選擇持有牌照的放債人或公司,同時須慎重考慮本身的還款能力,以減少日後可能受到不良收債行為滋擾的機會。



2012年7月4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2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