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體版 英文版 寄給朋友 政府新聞網
立法會二題:法定假日
**********

  以下為今日(七月四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李卓人議員的提問和勞工及福利局局長張建宗的答覆:

問題:

  政府曾在一九八一年就公眾假期和法定假日日數的差異諮詢市民意見,並在一九八二年建議作為第一步先在一九八三年增加一天法定假日。自此之後,行政當局再沒有主動提交任何增加法定假日的立法建議。另一方面,根據《僱傭條例》僱員可享有7至14天有薪年假,而跟大部分先進經濟體的僱員每年可享有4星期有薪年假比較,香港法例所規定的有薪年假明顯少得多。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會否在第四屆行政長官的任期內修訂《僱傭條例》,將星期日以外的所有公眾假期納入為法定假日;如會,詳情和立法時間表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二)會否在第四屆行政長官的任期內修訂《僱傭條例》,增加僱員可享有的有薪年假日數;如會,詳情和立法時間表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就李卓人議員的提問,現答覆如下:

  現時,根據《僱傭條例》,僱員每年可享有12天法定假日及7至14天按年資而遞增的有薪年假。這些關乎假期的規定,是經過廣泛諮詢社會各界後達成的共識。《僱傭條例》是不論行業、機構規模及狀況,所有僱主都必須遵守的法規。條例訂立的僱員權益及福利,目的是為各行各業的僱員,提供基本的保障;而在這基礎之上,僱主可按照他們機構的運作需要或其他個別情況,給予僱員優於《僱傭條例》的福利,包括給予僱員較法例要求為多的假期或年假等,以吸引和挽留人才。

  李議員表示香港僱員可享有的假期較某些先進經濟體遜色。我要指出,每個地方的僱員福利,包括假期等,都有各自的社會或經濟背景,在制定有關僱傭權益的政策時,我們必須因應本地實際情況作出考慮。事實上,與鄰近的亞洲經濟體系相比,香港僱員根據《僱傭條例》可享有的法定假日及有薪年假日數,整體來說並不遜色。以一名為同一僱主工作滿五年的僱員計算,香港僱員享有12天有薪法定假日及10天有薪年假,總日數為22天,在十個鄰近地區中,與新加坡同列第五,排名優於泰國、內地、澳門和菲律賓。如以一名受僱滿九年的僱員計算,香港的僱員一年按法例規定可享有12天有薪法定假日及14天有薪年假,亦即合共26天有薪假期,在鄰近地區中與馬來西亞同列第三位。

  《僱傭條例》中有關法定假日及有薪年假的規定,是經過廣泛諮詢後達成的社會共識。若增加目前《僱傭條例》所規定的假期福利,無可避免會對僱主,包括佔全港企業98%的中小型企業,以及聘用約30萬外籍家庭傭工的家庭,造成一定影響。在考慮有關建議時,我們必須作全盤考慮,包括法例整體而言所提供的假期福利,並在僱員的利益及僱主的承擔能力之間取得平衡,以確保有關政策能符合本港的整體社會經濟發展及保持香港的競爭力。

  因應公眾對僱員可享有的法定假日日數的關注,我們已開始對有關課題作進一步研究。我們已委託政府統計處收集放取法定假日及公眾假期的僱員的人數與分佈,以及所從事的行業和職業等資料,以作研究,預計整套數據可於今年年底整理完成交勞工處作進一步分析。



2012年7月4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3時33分

列印此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