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項道路交通修訂規例明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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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年道路交通(快速公路)(修訂)規例》及《2012年道路交通(車輛登記及領牌)(修訂)規例》將於星期五(六月二十九日)生效,准許若干類型的電動車在無須取得快速公路許可證的情況下,使用快速公路。

  根據現行法例,電動車登記車主須向運輸署署長申請快速公路許可證,才可在快速公路上駕駛該車輛。

  運輸及房屋局發言人表示,上述規例旨在配合推動電動車在香港使用的政策。

  根據新訂的規例,純粹以電動馬達驅動的電動車,若其屬額定功率相等於或超過七千瓦的電動私家車,或屬額定功率相等於或超過三千瓦的電動電單車或電動機動三輪車,可以在無須取得許可證的情況下在快速公路上行駛。

  另外,《2012年道路交通(泊車)(修訂)規例》亦於同日生效,批准持有暫准駕駛執照(暫准執照)的傷殘人士申請傷殘人士泊車許可證。

  根據現行法例,只有持有正式駕駛執照或學習駕駛執照的傷殘人士,才可向運輸署署長申請傷殘人士泊車許可證。

  發言人表示,政府認為持有暫准執照的傷殘人士亦應有資格申請傷殘人士泊車許可證,和享有相關泊車優惠。

  在新訂的規例生效後,持有暫准執照的傷殘人士將可申請傷殘人士泊車許可證。該許可證持證人可享用各項泊車優惠,其中包括免費使用為獲發傷殘人士泊車許可證的傷殘人士而設的指定泊車位、免費使用設有停車收費錶的泊車位,以及半價使用運輸署管理的政府停車場等。



2012年6月28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15時3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