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十六題:政府對宗教團體的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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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六月二十七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林大輝議員的提問和民政事務局局長曾德成的書面答覆:

問題:

  有宗教團體的成員向本人反映,政府對本港的宗教團體長期支援不足,沒有訂立任何適切的支援政策,讓不同的宗教在本港得以多元化發展。他們又指出,部分宗教團體經常因沒有足夠的配套設施,難以舉辦更多不同類型的宗教活動。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是否知悉,過去5年,本港有多少不同的宗教團體,並以表列形式列出該等團體的名稱、信眾人數及擁有自置的永久會址和各項宗教設施的地區分布;

(二)過去5年,政府支援各個不同宗教團體的開支為何,並以表列形式列出獲得支援的宗教團體名稱、支援金額和用途;

(三)會否考慮檢討涉及各宗教的公眾假期日數,包括為其他宗教(例如孔教、道教及回教)新增公眾假期日;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四)會否考慮在不影響公眾假期的總日數的情況下,為其他宗教訂定個別的宗教日(例如孔教日、道教日及回教日);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五)過去5年,有否任何宗教團體向政府提出申請租用空置政府物業(例如空置的校舍或政府宿舍)舉辦任何形式的宗教活動;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六)過去5年,有否任何宗教團體向政府提出申請更改空置政府物業(例如空置的校舍或政府宿舍)的用途,為宗教活動提供更多配套設施;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七)會否為宗教團體提供免息貸款,協助他們購置永久會址及宗教設施;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八)過去5年,有否諮詢不同宗教團體,了解他們面對的實際發展困難及對政府提供支援措施的看法;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九)會否全面檢討對宗教團體的支援政策,為不同的宗教團體提供不同形式的支援;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一)《基本法》和《香港人權法案條例》保障了本港居民的信仰自由權利,香港法律也沒有規管宗教團體的營辦。民政事務局並沒有為宗教團體進行註冊登記,故未能提供有關本港宗教團體的紀錄。

(二)及(七)根據現行政策,政府可就宗教團體申請政府土地以興建宗教設施給予政策支持,宗教設施所佔樓層面積可以優惠率計算地價。除此以外,民政事務局並沒有向宗教團體提供其他財政支援或貸款,協助它們舉辦宗教活動或購置宗教設施。

(三)當局理解個別宗教團體建議為它們的宗教紀念日訂為公眾假期的訴求。然而,現行公眾假期每年17天的上限是經過社會多年來的廣泛諮詢才逐漸達成的共識,任何修訂都會對社會及經濟民生造成影響。故此,我們必須小心處理有關事宜。

(四)各宗教有各自不同的喜慶節期,政府對它們如何紀念或慶祝該等節期並無限制,各宗教團體也可以自定個別的宗教日。

(五)及(六)宗教團體向政府提出申請租用空置政府物業舉辦宗教活動,過去五年紀錄如下:

年份   宗教團體       申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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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   香港宣教會恩典堂   申請短期租用新界元朗
                龍田村文基公立學校舊
                址作宗教及其他用途

2009   阿底峽佛學會     申請短期租用北角皇龍
     有限公司       道空置政府物業舉辦
                宗教活動

2010   天主教香港教區    尋找空置政府物業作
                宗教用途

2011   German-Speaking    尋找空置政府物業作
     Evangelical-Lutheran  宗教用途
     Congregation in
     Hong Kong

(八)及(九)民政事務局在本港宗教事務上,擔當協調的角色,對各宗教團體的發展給予政策上的支持,並與各宗教團體包括香港六宗教領袖座談會保持友好關係,不時參與它們的活動。在不干預宗教自由及宗教團體的內部事務的原則下,我們樂意聽取各宗教團體提出的意見,並會按適合的渠道提供協助。



2012年6月27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44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