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十四題:有獎娛樂博彩遊戲及青少年賭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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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六月二十七日)立法會會議上涂謹申議員的提問和民政事務局局長曾德成的書面答覆:

問題:

  早前有市民向本人反映,指出只准年滿16歲人士進入的遊戲機中心內安裝不少提供賭博遊戲的遊戲機。最近更有報道指「賭風」已蔓延至香港各區的家庭娛樂中心(俗稱「兒童樂園」),多間均設有輪盤投注機及吃角子老虎機,吸引不少中小學生放學後駐場「賭博」。報道更指某些中心設有「兌換」機制,贏取的積分不單可兌換獎品,甚至可以兌換現金,情況與賭場無異。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現時政府審批遊戲機中心及家庭娛樂中心牌照的準則分別為何;在作出審批時,會否作實地視察;若會,詳細情況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二)警方或政府部門的獲授權人士是否每年均會到各區家庭娛樂中心巡查;如會,次數為何;

(三)過去3年,警方或相關政府部門曾否收到針對上述中心的投訴;若有,按投訴的類型及地區列出分項數字;

(四)鑑於現行規定,發牌當局不會批准有獎娛樂遊戲牌照處所安裝或放置輪盤投注機或吃角子老虎機,過去3年,警方或相關政府部門有否就上述的個案展開檢控行動;若有,各區的檢控數字為何;

(五)鑑於現時法例規定家庭娛樂中心內不得進行賭博或繳付賭金,但上述報道指有中心可以積分兌換為現金,警方或相關的政府部門曾否接過有關投訴;若有,投訴宗數及判罰為何;

(六)現時上述中心可否提供超級市場的現金券為遊戲獎品;若可,政府有否考慮檢討有關法例;及

(七)是否知悉,現時針對青少年賭博進行輔導工作的本港機構的數目,以及該等機構提供的服務種類;過往3年,有關機構每年就青少年賭博進行輔導的個案共有多少宗?

答覆:

主席:

(一)民政事務總署轄下的牌照事務處(下稱「牌照事務處」)會根據《遊戲機中心條例》(第435章)的規定,審視遊戲機中心牌照申請人作為牌照持有人的合適性。牌照事務處在處理牌照申請時也會實地視察擬設遊戲機中心的場所,以確定處所的合適性。在遊戲機機種方面,發牌條件規定任何遊戲機中心均不得設置違反《賭博條例》(第148章)的遊戲機,而「只准16歲以下人士進入」的遊戲機中心只可設置經牌照事務處審批的遊戲機。任何遊戲機中心也不得就玩遊戲的成績而贈予獎品、獎金或退還款項,亦不可以打賭或繳付賭金。

  另外,凡持有「公眾娛樂場所牌照」的人士可向牌照事務處根據《賭博條例》申請有獎娛樂博彩遊戲(下稱「有獎遊戲」)的牌照以在一般稱為「家庭娛樂中心」的處所(下稱「有獎遊戲持牌處所」)內經營有獎遊戲。牌照事務處會按發牌條件審批有關遊戲。主要條件包括:除牌照事務處批准的有獎遊戲外,持牌人不得在持牌處所內提供有賭博性質的遊戲,亦不得提供現金獎。

(二)警務處根據《賭博條例》不時巡查有獎遊戲持牌處所以確定持牌人是否遵守相關牌照條件營運。警方巡查次數及時間會根據有關場所的過往違規記錄和相關舉報而決定,但一般來說,警方會每年到每個處所最少巡查一次。

(三)牌照事務處在過去三年接獲有關有獎遊戲持牌處所的投訴,請參看附件一。

(四)警方如收到有關持牌處所的舉報,會作出巡查,並在有需要時聯同牌照事務處進行聯合行動,以確定有關處所是否依據相關牌照的規定進行業務。如發現有處所使用未經批准的有獎娛樂遊戲機,或處所的經營方式可能違反根據《賭博條例》發出的有獎娛樂遊戲牌照的條件,警方會根據所搜集得到的證據而採取適當的執法行動,包括勸喻、警告或根據《賭博條例》作出檢控。警方雖曾就上述情況提出檢控,但沒有備存問題要求的分項檢控數字。

(五)在2012年1月1日至5月31日期間,牌照事務處共接獲四宗關於有獎遊戲持牌處所將遊戲所得的代幣直接兌換現金的投訴。根據《賭博條例》,有獎遊戲牌照持牌人違反發牌條件即屬干犯條例,一經定罪可被罰款50,000元及監禁兩年。

(六)上文回覆第(一)部分已指出,有獎遊戲牌照持牌人不得提供現金獎。對於現行就有獎遊戲持牌處所的規管架構,我們會密切注意有關發展及情況。

(七)據我們了解,不少非政府組織有針對青少年賭博的問題,提供不同類型的輔導及支援服務。

  由政府在2003年成立的平和基金,現時正資助四間問題賭徒和病態賭徒輔導及治療中心,主要提供電話輔導、面對面輔導及其他專業治療,服務對象包括青年人。有關四間輔導及治療中心的整體個案數字見附件二。



2012年6月27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4時18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