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十七題:司長或局長級官員外訪機票及酒店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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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六月二十七日)在立法會會議上謝偉俊議員的提問及運輸及房屋局局長鄭汝樺的書面答覆:

問題:

  有資深航空業人士透露,過往司長及局長級官員(包括掌管旅遊及航空政策範疇的官員)外訪期間,航空公司均刻意為他們安排豪華套房及提升機位等級等超級貴賓式待遇。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有何機制及由哪個決策局或政府部門負責紀錄及評估上述航空公司提供的提升機位等級、酒店及其他超級貴賓式待遇的合理性;

(二)自回歸以來,特區政府司長及局長級官員於外訪期間,接受航空公司提升機位或酒店房間等級(包括入住豪華套房)的次數及具體情況為何;

(三)是否知悉,在本港各註冊航空公司中,哪些公司曾經常向政府官員提供提升機位及酒店房間等級的安排;及

(四)有否檢討上述提升等級安排及待遇(特別疑為掌管涉及航空政策的官員而設的優惠及待遇),會否導致特區政府在審議及制訂各項關乎航空政策及執行相關措施時,出現厚此薄彼的情況,或令社會人士產生類似懷疑;如有,檢討結果為何;如否,可否立即檢討?

答覆:

主席:

(一)及(四)《政治委任制度官員守則》(《守則》)及《公務員事務規例》(《規例》)分別就政治委任官員及一般公務員到外地公幹的相關安排作出規定。所有政治委任官員及公務員均必須按照《守則》及《規例》辦事。根據上述《守則》及《規例》,政治委任官員及公務員到外地公幹需向上級提出申請,並按當中訂明的交通安排和膳宿津貼額領取津貼。就相關的外訪記錄,包括機票及酒店安排等,則由各政策局自行負責。

  政治委任官員及公務員受多項與防止及處理潛在利益衝突有關的法例條文和行政規定所規管,涉及範疇包括接受利益或款待,當中包括《防止賄賂條例》(香港法例第201章)。政治委任官員與公務員如未得行政長官或有關上級的許可而接受任何利益,即屬違法。

(二)及(三)根據各政策局的記錄顯示,沒有司長或局長級官員在外訪期間曾接受航空公司提升機位或酒店房間等級的安排。



2012年6月27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4時3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