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七題:借調民航處職員至航空公司接受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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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六月二十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李卓人議員的提問及署理運輸及房屋局局長邱誠武的書面答覆:

問題:

  現時受聘擔任民航處部分專業職系的工作須具備與航空業有關的專業資格,例如部分民航處職員(「職員」)須考獲專業機師執照(「執照」)或更高程度的執照。要考獲更高程度的執照,應考人士需要累積一定的飛行時數。由於現時民航處缺乏有關航空設備,民航處職員會借調到本地航空公司進行培訓,累積工作經驗。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在現時民航處的編制下,擔任哪些職位的人員需要借調到本地航空公司進行培訓,以獲取有關的專業資格;在培訓後,他們可獲得甚麼程度的專業資格;

(二)過去十年,民航處共借調多少名職員到本地航空公司進行培訓,並詳細列出每名借調的職員獲派往的航空公司的名稱、借調的年期、借調期間在該航空公司擔任的職位、調回民航處後擔任的職位和其後的晉升情況;

(三)過去十年,每間本地航空公司提供給民航處的培訓名額分別為何,以及當局挑選該等航空公司的準則為何;

(四)被借調的職員在培訓期間,屬民航處的僱員抑或是航空公司的僱員,以及是否享有航空公司的薪酬和福利;及

(五)被借調的職員重返民航處工作後,會否處理與提供培訓的航空公司有關的事務;如會,當局有何機制避免利益或角色衝突,確保有關職員行事公正?

答覆:

主席:

(一)在現時民航處的編制下,出任營運督察職位的人員必須具備專業飛行員執照,以及相關的飛行經驗。民航處一般會透過公開招聘招募合資格的人士擔任營運督察。但由於具備相關資格的人士在航空界需求殷切,因此民航處亦會在有需要時安排部門內擁有專業飛行員執照及具備合適經驗的民航事務主任或高級民航事務主任,借調到本地的航空公司接受培訓,以獲取相關的飛行經驗,讓有關員工可在日後出任營運督察。

  民航處員工如在接受飛行培訓後通過有關測試,會獲得相關的機型等級(Aircraft Rating)及儀表等級(Instrument Rating)的專業資格。持有該兩項資格的人士可駕駛指定機型飛機,及使用有關儀器駕駛飛機。

(二)過去十年,民航處共有四名民航事務主任或高級民航事務主任被借調往航空公司擔任副駕駛(co-pilot)職位,詳情如下-

     借調年期          航空公司
二○○一年八月至二○○二年九月   國泰航空公司
二○○二年十月至二○○三年十一月  港龍航空公司
二○○三年十一月至二○○四年八月  港龍航空公司
二○○五年九月至二○○七年三月   國泰航空公司

  這些員工在借調後會重返民航處繼續擔任民航事務主任或高級民航事務主任的職務。他們的晉升與民航處其他職員一樣,須根據《公務員事務規例》所列的程序和原則進行,即以有關人員的品格、才幹、經驗等準則進行甄選。

(三)民航處並沒有與任何本地航空公司設定名額,供該處借調員工作培訓之用。當該處確定有需要作出此類安排時,會與個別本地航空公司作出商討。一般而言,持有民航處簽發的《航空營運許可證》的本地航空公司均有機會被邀請參與借調安排。

(四)民航處在安排借調前,需先獲得公務員事務局的審批,而被借調往航空公司作飛行培訓的員工仍會保留政府僱員的身份,其薪酬及福利均由民航處負責支付和提供。

(五)營運督察主要負責審核《航空營運許可證》申請者的資格及監管持有該許可證的本地航空公司及香港註冊飛機的運作。民航處已就有關工作建立一套嚴謹的機制。各有關民航處人員必須依照有關法例、民航處所定的程序、以及《公務員事務規例》辦事。此外,每項工作均需要多位不同職級的民航處職員反覆審核,以確保各項工作獲公正及妥善處理。因此,被借調到航空公司的員工重返民航處工作後,亦不會出現潛在利益或角色衝突的情況。



2012年6月20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2時0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