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十七題:法官及司法人員的退休年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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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六月十三日)在立法會會議上石禮謙議員的提問和署理政務司司長孫明揚的書面答覆:

問題:

  據報,在現時於終審法院、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及原訟法庭服務的38位法官中,有半數將於未來五年內達到65歲法定退休年齡。雖然在與運作需要有關的「特殊情況」下,可酌情批出一個為期三年的額外任期(該任期屆滿後,終審法院的法官必須退休),但有關一名終審法院常任法官於二○一二年十月年滿65歲退休時將由另一名較其年長九個月的法官接替的安排被報道後,令人不明白當局怎樣界定該等特殊情況。此外,據報約有四分之一的法官及司法人員職位已經出缺達九個月或以上,因而引起各界關注司法工作的質素或會受影響。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是否知悉:

(一)司法機構有否考慮任何新措施(包括提高法官及司法人員的薪酬)以加快招聘過程;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二)延長即將年屆65歲退休年齡的法官及司法人員的任期的準則為何;以一名較其年長九個月的法官接替上述終審法院常任法官的決定是否符合該等準則;若是,詳情為何;若否,其他支持此決定的原因的詳情為何;過去三年有否任何類似的先例;若有,詳情為何;

(三)過去三年,高等法院原訟法庭的民事固定審期案件表上的案件的審訊輪候時間有否超逾180天的目標期限;若有,詳情為何,以及在二○一二至一三年度維持現行180天目標期限的理據為何;及

(四)鑑於有報道指英國的最高法院法官及加拿大與澳洲的聯邦法院法官的退休年齡均為70歲,司法機構會否檢討法官及司法人員的退休年齡,並使之與該等普通法司法管轄區看齊;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政府當局已就此問題諮詢司法機構,並獲得以下資料-

(一)司法機構一向適時採取行動以填補各級法院司法職位空缺。《基本法》第九十二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官,應根據其本人的司法和專業才能選用。在過去十八個月,已有九個司法職位空缺由實任法官填補(即高等法院首席法官、三個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及五個特委裁判官職位)。此外,待現正進行的終審法院常任法官任命憲制程序完成後,預計於二○一二年十月出現的常任法官空缺亦將獲得填補。

  此外,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區域法院法官及常任裁判官的招聘工作進展順利,預期於二○一二年內完成。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對於進行中的招聘程序的成果審慎樂觀,並期望在招聘程序完成後,大部分可填補的空缺皆能由適合人選實任填補。

  根據現行釐定法官及司法人員薪酬的機制,法官及司法人員的薪酬由司法人員薪常會作出建議,再經行政機關考慮後訂定。此架構和機制是由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於二○○八年五月決議通過的。司法人員薪酬須按年檢討;最近一次司法人員增薪的日期為二○一一年四月一日。至於二○一二至一三年度司法人員薪酬檢討則在進行中。

  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在司法機構內委任了一個委員會,就關乎司法人員薪酬的事宜向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提供意見。該委員會由一名終審法院常任法官擔任主席,成員包括各級法院的法官及司法人員。司法機構會不時檢討有關事宜。

(二)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推薦委員會)的政策是,司法職位的任期不應自動延續至超逾有關人員的法定正常退休年齡。任期獲延續應視為特殊情況,一般來說,須符合下列兩項條件才會獲批准-

(i)司法機構有運作上的需要,包括連貫性的需要;及

(ii)任期延續不會阻礙合適的下級法院法官晉升(註)。

  以上政策早於一九九八年九月制訂,自此劃一應用於所有司法任命。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在考慮終審法院常任法官的任期應否延續時,亦應用上述推薦委員會所採納的政策。

  就問題中提及的將退休的常任終審法院法官的個案而言,他將於二○一二年十月達65歲的法定正常退休年齡。屆時,他出任終審法院常任法官的時間將會超過十五年。終審法院首席法官認為,經應用上文第(i)及(ii)段所述的條件後,沒有特殊理據支持將有關常任法官的職位任期延續;再者,在高等法院的法官當中,有合適人選可晉升為終審法院常任法官。

  建議填補有關常任法官空缺的候選人,現時為在職的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其上訴法庭法官的任期早已於其達65歲正常退休年齡時,獲延續三年至二○一五年一月六日。《高等法院條例》(第4章)第11A(3)條規定,在此情況下(即高等法院法官的任期獲延續),該名法官須據此視為在該段延續任期屆滿時屆退休年齡。故此,就是否符合資格填補常任法官的空缺而言,有關的法官被視為與任何其他未屆(正常)退休年齡的在職高等法院法官並無分別。他獲擢升至終審法院是有充分理據支持及實至名歸的。

  推薦委員會已知悉所有高等法院法官(包括建議填補有關常任法官空缺的法官)皆符合資格納入考慮之列。推薦委員會亦同意三名高等法院法官應列入短名單。《基本法》第九十二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官,應根據其本人的司法和專業才能選用。推薦委員會基於上述規定,就常任法官所需具備的才能及所有相關因素(包括運作需要),詳細考量該三名法官是否適合晉升後,認為建議填補有關常任法官空缺的法官是最適合填補此常任法官空缺的人選。

  《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484章)第14(2)(b)條訂明,已達65歲的人士可獲委任為常任法官,任期為三年。據此,推薦委員會決議通過向行政長官推薦任命建議的候選人為終審法院常任法官,任期由二○一二年十月二十五日至二○一五年十月二十四日,為期三年。

  就終審法院級別司法職位任期延續的先例而言,自終審法院於一九九七年成立至今,法官任期獲延續者只有在一九九八年十月一次。當時,終審法院仍是一個比較新的法院。終審法院首席法官考慮到司法機構的利益,尤其是剛成立的終審法院的連貫性及發展需要,因此建議有關法官的任期應獲延續。

(三)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民事案件定期審訊表的平均輪候時間,在二○○九年維持於180天的目標之內(即179天)。但在二○一○年(215天)及二○一一年(231天)則較目標時間為長,原因是案件較前複雜、需時較長及再次排期案件有所增加。此外,亦因多位法官退休及晉升,實任司法人手暫時不足,高等法院司法人手的調配因而暫時受到限制所致。正如上文(一)段所述,原訟法庭法官的招聘工作進展順利。為應付過渡期間的需要,司法機構一直致力在司法機構內部及外間,任用適合的人選為暫委高等法院法官,以助縮短案件的輪候時間。

(四)雖然海外個別司法管轄區的法官退休年齡較高,但終審法院首席法官認為,基於香港的情況,現行將香港法官正常退休年齡定為65歲的安排行之有效,在現時仍然合適。

註:在二○○一年九月,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經檢討後,決議通過增加一項條件:司法職位任期的延續,不應阻礙其他合適及可選用的法律界人士獲委任為法官。



2012年6月13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3時18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