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三題:《2007年版權(修訂)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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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蘇錦樑今日(六月十三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就湯家驊議員的提問的答覆:

問題:

  政府可否告知本會,自《2007年版權(修訂)條例》各項修訂生效以來:

(一)就違反《版權條例》(下稱《條例》)提出的檢控數目及檢控原因為何,並有多少定罪的個案;

(二)在該等檢控個案中,有多少是根據《條例》的第118條提出,並列出檢控種類、最終判決和判罰;及

(三)當局有否根據《條例》就網上侵犯版權行為執法;如有,執法的準則為何;如否,執法的困難為何;在甚麼情況下會就懷疑網上侵犯版權的行為提出檢控?

答覆:

主席:

  《版權條例》的刑事條文現時分別載於第118條、119A條、119B條、120條、124條、130條和273C條。有關條文中,第119B條和第273C條均為《2007年版權(修訂)條例》加入的條文。

  就問題的第(一)及(二)項,現回覆如下:

  由2007年8月(即《2007年版權(修訂)條例》首批條文生效後)至今年4月期間,海關援引第118條共提出2 740宗檢控個案,涉及4 303項控罪,其中3 532項最終定罪。被判監禁刑期由兩日至三十五個月不等,被判罰款額由500元至80,000元不等。有關檢控種類、最終判決和判罰的詳情載列於附件。另外,海關也援引了第119A條及第273C條,分別提出60宗及68宗檢控,涉及71項及111項控罪,其中69項及88項分別最終定罪。同期,海關並沒有援引其他刑事條文作出檢控。

  就問題的第(三)項,現回覆如下:

  現行的《版權條例》已賦予版權擁有人不同的專有權利。值得留意的是,第26條明確限制以互聯網向公眾提供版權作品的複製品。任何人未獲版權擁有人授權,而在互聯網上向公眾提供版權作品的複製品,可招致民事責任。

  在刑事責任方面,《版權條例》中不同的刑事條文,可視乎個案實際情況同樣適用於網上侵犯版權的行為。舉例而言,第118(1)(e)及(g)條針對分發侵權複製品的刑責。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乃明一案(即一般所稱「古惑天皇」的案件),終審法院已確認,「分發」(distribution)一詞不只限於以傳統模式分發實物複製品,亦包括在互聯網上分發電子複製品。

  針對網上侵權行為,政府一直致力執法,所採用的執法及檢控準則與其他類型的侵權案件無異。海關當然會要求版權擁有人證明有關作品存有版權,並需要搜集版權遭侵犯的證據。

  海關已經成立了兩隊「反互聯網盜版隊」,專責偵查網上侵權活動。海關會繼續採用先進的電腦技術、電腦法證和網絡調查工具,加強執法成效。海關更計劃設立「科技罪行研究所」,以提升執法及處理電子證據的能力。

  基於網上侵權的特殊情況,海關在調查和搜證時,會作出適當的部署。例如,由於很多網上侵權罪行涉及跨境及有組織犯罪的情況,海關一直以來,都會盡力與國家及海外執法機構聯合行動,從而有效阻止網上侵權行為。由於互聯網的無國界特性,單一國家或地區的執法機構單憑一己之力,難以把網上侵權集團一網打盡。海關會繼續與其他執法機構合作,打擊網上侵權行為。

  多謝主席。



2012年6月13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3時0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