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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十五題:聯合國《殘疾人權利公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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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六月十三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劉慧卿議員的提問和勞工及福利局局長張建宗的書面答覆:

問題:

  聯合國殘疾人權利委員會將於本年九月審議香港首次根據聯合國《殘疾人權利公約》(《公約》)提交的報告。就此,行政機關可否告知本會:

(一)當局會否引入「殘疾人權利觀點主流化」,以檢視政府在立法及推行行政和其他措施時是否符合有關殘疾人權利的《公約》條文;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二)當局會否因應《公約》在序言中對殘疾概念的描述,統一各政府部門和決策局對殘疾的定義,並根據公約第31條收集關於殘疾人士的統計和研究數據,以便制訂和實施政策以落實《公約》;若會,詳情為何;若否,當局在對殘疾沒有統一定義的情況下,如何收集數據以落實《公約》;及

(三)鑑於《公約》第33條規定締約國應設立獨立機制,以促進、保護和監測《公約》的實施,當局有否評估勞工及福利局副秘書長轄下的康復專員有否足夠獨立性及權力推動各政府部門落實公約;若有,結果為何;當局會否考慮設立高層次的機制,以促進、保護和監測《公約》的實施;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香港康復政策和《香港康復計劃方案》所述的發展方向,一直是以協助殘疾人士發展其能力及實現無障礙的環境為目標,讓殘疾人士在社交生活和個人成長方面均能達致全面參與和享有平等機會。這亦是聯合國《殘疾人權利公約》(《公約》)的精神和核心價值。推廣及落實《公約》是持續的措施,亦是延續香港康復服務向前發展的路向。政府會繼續與康復諮詢委員會、平等機會委員會(平機會)、殘疾人士團體、家長組織、康復界和社會各界合作,推展《公約》的精神和核心價值,進一步落實《公約》。就劉慧卿議員的提問,現答覆如下︰

(一)各政策局和部門均清楚認識在制定政策和推行服務計劃時,需要充分考慮《公約》的規定,包括《公約》序言所述,殘疾問題應成為相關可持續發展策略的重要組成部分,亦即主流化的概念。因此,各政策局和部門在制定推行服務計劃時,均需要考慮殘疾人士的需要,就對殘疾人士有重大影響的政策和措施,更需要適當地諮詢殘疾人士和持分者,並訂定指引以確保政策和措施能充分照顧殘疾人士的需要,讓他們可全面融入社會。舉例說,在建設無障礙環境方面,勞工及福利局(勞福局)已發出了通告,要求所有政策局和部門在建設及改建工程中,遵循無障礙通道設計手冊,並在可行的情況下採用比設計手冊更高的標準,以確保殘疾人士可無障礙地進出處所。屋宇署亦發出《設計手冊︰暢通無阻的通道二○○八》,為建築物訂下無障礙設施的指引。

(二)各政策局和部門在制訂與殘疾人士有關的政策和服務時,會參考《香港康復計劃方案》中殘疾的定義(註一)。香港康復計劃方案檢討工作小組在訂定該殘疾定義時,曾仔細考慮香港的情況、殘疾人士的服務需要及可行性等因素,以及研究及參考海外的經驗,而方案中對殘疾的定義亦與《公約》對殘疾的概念相符。事實上,《香港康復計劃方案》一直是康復服務發展策略的藍本,並為社會各界,包括康復界,所廣泛接納。

  然而,鑑於患有不同殘疾和殘疾程度不同的人士對服務的需求會有所不同,各政策局和部門在制定政策及服務計劃時,對服務對象的界定有所不同,以便針對性地為有需要的人士提供適切的支援,是有必要的。舉例說,《殘疾歧視條例》(第487章)旨在為各類殘疾人士提供最大的保障,使他們免受歧視,因此條例下的殘疾的定義十分廣闊,當中可包括近視人士、乙型肝炎帶菌者等,或一些曾經有殘疾但已康復的人士。就《殘疾人士院舍條例》(第613章)而言,立法目的是規管殘疾人士院舍,以保障有住宿照顧服務需要而入住院舍的殘疾人士。因此,一些不需要特別住宿照顧的殘疾人士(如患有學習障礙)並不包括在內。事實上,按其他國家向聯合國殘疾人權利委員會提交的《公約》報告,不少國家在不同政策和措施,殘疾人士的定義亦有所不同。

  有關殘疾人士的統計和數據方面,政府統計處定期進行殘疾人士及長期病患者統計調查。最近一次的統計調查於二○○六/○七年度進行。為確保統計調查能達到預期目的,政府統計處在統計調查前曾向有關持分者(包括相關的政府政策局和部門、公共機構、非政府機構及學術界)進行一連串的諮詢,以蒐集他們對有關殘疾及長期病患的涵蓋範圍和個別殘疾類別的定義的專業意見及建議。該處亦參考一些外國統計部門進行類似性質統計調查時所採用的殘疾定義,以便與其他國家或地區的情況作比較。經考慮上述資料及各方面的因素,包括所需的資源、受訪者在回答問題時的困難程度,以及在住戶統計調查中界定不同殘疾類別時可能遇到的技術困難,該項統計調查所界定的殘疾類別與二○○七《香港康復計劃方案》的殘疾類別相若。

(三)勞福局康復專員就制訂整體的殘疾人士康復和福利政策,以及統籌和促進各政府部門、公共機構及非政府機構發展和提供康復服務,向勞福局局長負責。在《公約》適用於香港後,康復專員更擔當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內實行有關《公約》事宜的協調中心,而各有關政策局及部門均有責任確保其政策範疇的政策和措施符合《公約》的精神和規定。舉例說,政府就推展在政府場地提升無障礙設施的大型改善工程計劃,在政務司司長和勞福局局長的支持和督導下,康復專員負責統籌各部門的跟進工作,有關計劃得到有關部門全力配合,工作進度和成效均符理想。

  另一方面,在《公約》適用於香港後,康復諮詢委員會便擔當上新的角色,就推廣《公約》和監察其在香港的實施情況向政府提供意見。此外,平機會作為執行《殘疾歧視條例》的法定機關,一直有保障殘疾人士的平等機會,並維護他們在《殘疾歧視條例》所列明的權利。

註一:該定義涵蓋十種殘疾類別,包括注意力不足/過度活躍症;自閉症;聽障;智障;精神病;肢體傷殘;特殊學習困難;言語障礙;器官殘障;和視障。



2012年6月13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2時17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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