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八題:司法人手的聘任
*************

  以下是今日(五月三十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梁劉柔芬議員的提問及政務司司長林瑞麟的書面答覆:

問題:

  近年有部分案件的當事人上訴時,上級法院推翻原判,甚至有上訴法官批評原審法官犯錯。此外,司法機構政務長於本年3月提供給本會的文件顯示,當時編制內的189個司法職位,只有144個由實任法官出任,尚有45個空缺,而在2011年共有65位暫委法官應付各級法院工作。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是否知悉,各級法院審理上訴案件的資料(按附表列出);

(二)是否知悉,司法機構有否統計各級法院的「誤判率」(包括推翻原判、更改刑罰及下令發還重審等);若有,詳情為何;若否,會否考慮作出統計及公開有關數據;司法機構有何機制避免法官作出判決時犯錯;

(三)政府有否評估接近25%的編制空缺對司法機構的影響(例如判案質素及案件輪候時間等);是否知悉,司法機構有否計劃盡快填補所有空缺;及

(四)是否知悉,暫委法官的待遇與實任法官有何分別;現時有多少暫委法官任命超過三年;有沒有對暫委法官任命的年期作出限制?

答覆:

主席:

  政府當局已就此問題諮詢司法機構,並獲得以下資料:

(一)及(二)司法機構重點指出,《基本法》第九十二條規定法官應根據其本人的司法和專業才能選用。在作出司法任命時,司法機構定會致力保持法官質素、才能及品德的至高水平。根據司法獨立的原則,任何司法決定皆不受干預,並只可根據法律在司法制度下就此提起上訴或作出覆核。此項上訴權利可讓上級法院覆核下級法院的判決,是司法制度的重要元素。上訴機制旨在確保指稱在法庭聆訊中或與法庭聆訊有關的失誤,或在調查期間的失誤,可憑藉向上級法院提起上訴而得以糾正。上訴機制能彰顯司法公正,實為司法制度的基本和必要部分。基於「公開司法」原則,法院判決(包括所有上訴案件的判決),連同判決理由,一般均會於法庭公開宣告或發下。同時,上訴法院的判案書也會上載至司法機構網站,供各方人士閱覽。

  議員要求提供的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及原訟法庭的上訴案件統計資料,備存的數字表列於附件。司法機構指出,在政策上,他們並無備存有關上訴結果的統計數字。上訴得值與否,原因不一而足,往往視乎每宗上訴案件的個別情況而定。司法機構強調,該等性質的統計數字,若不審慎及正確地詮釋,或會引起誤解。

  事實上,所有法官及司法人員都深明,他們必須履行憲法職能,公平公正、無懼無偏地審理案件。同時,他們亦透過持續培訓,掌握不同法律範疇及司法工作的最新進展,與時並進。

(三)及(四)截至2012年5月15日,在189個司法職位當中,148個已由實任法官出任,即有41個空缺。須注意的是,在2015年底西九龍法院大樓落成前,主要因為法庭數目不足所限,計有13個常任裁判官空缺暫時不能填補。因此,所有級別法院的可填補空缺現為28個。

  自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於2010年9月1日履任以來,司法人手的聘任計劃一向是其首要任務之一。司法機構已按照終審法院首席法官的指示作出跟進,以期令司法機構當時已出現及將會出現的空缺得以由司法機構內外的優秀人才實任填補。至目前為止,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的任命已告完成,三名法官已獲委任為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並已從司法機構以外聘得五名特委裁判官。此外,現正進行的工作包括另外三項公開招聘程序,即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原訟庭法官)、區域法院法官及常任裁判官的招聘程序。相關招聘工作預計於2012年內完成。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對於進行中的招聘程序的成果審慎樂觀,並期望在招聘程序完成後,大部分空缺能由適合人選實任填補。

  至於案件輪候時間方面,在2011年,終審法院、區域法院(包括家事法庭)、裁判法院(除傳票案件的平均輪候時間較目標時間稍長外)、專責法庭及審裁處的案件輪候時間,均維持在目標範圍之內。然而,在2011年,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及原訟法庭兩者的案件輪候時間大多較目標時間為長,原因是案件較前複雜、需時較長及再次排期案件有所增加;此外,亦因多位法官退休及晉升,高等法院司法人手的調配暫時受到限制所致。

  就高等法院上訴法庭而言,自2011年12月13日起,所有司法職位皆已由實任法官出任。可是,在過去大概一年左右所積壓的案件仍有待處理。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現正調配司法人力資源,優先聆訊刑事上訴案件。

  至於高等法院原訟法庭,2011年的案件輪候時間有所延長,部分原因是實任司法人手暫時不足。原訟法庭法官的招聘工作進展順利,並預計將於2012年內完成。為了應付過渡期間的需要,司法機構一直致力在司法機構內部及外界,聘任適合的人選為暫委高等法院法官,以助縮短案件的輪候時間。

  獲委任的暫委法官及司法人員人數因應運作需要而時有增減,他們的任期亦各有不同。就高等法院及區域法院級別(包括聆案官辦事處)從外間聘任的暫委法官(即來自司法機構以外的法律專業團體成員)而言,每次任期一般為數星期;至於裁判法院級別的暫委法官,任期一般為六個月,任期屆滿後可再獲委任。須指出的是,只有合適的合資格人士,才可獲委任為暫委法官。

  在2012年5月15日,共聘有69名暫委法官及司法人員以應付法院的工作量,包括33名從外間聘任的暫委法官(外間暫委法官)及36名由司法機構內部委任,以署任較高級職位或調派處理高等法院登記處職務的暫委法官(內部暫委法官)。當中六名內部暫委法官及四名外間暫委法官出任現時職位超過三年。

  外間暫委法官獲發按日計算的酬金,而內部暫委法官則獲發署任津貼。



2012年5月30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4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