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十七題:政府官員公務外訪開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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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五月三十日)在立法會會議上葉劉淑儀議員的提問及政務司司長林瑞麟的書面答覆:

問題:

  近日,社會廣泛關注行政長官公務外訪期間的開支情況。據報,近年行政長官的外訪次數增加,去年連同其隨行人員的開支,行政長官公務外訪的開支總額高達1,067萬港元。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現時,當局有否就行政長官及政治委任官員進行公務外訪活動釐定準則,以決定外訪活動是否適當及有需要進行;此外,有否就每次公務外訪活動的開支項目(例如住宿酒店房間的價格、膳食津貼額、機票客位等級及隨行人員人數等)訂定指引;以及就行政長官公務外訪的開支項目訂定上限;及

(二)現時,當局有否就高級公務員進行公務外訪活動釐定準則,以決定外訪活動是否適當及有需要進行;若有,準則為何;有否就每次公務外訪活動的開支項目(例如住宿酒店房間的價格、膳食津貼額、機票客位等級及隨行人員人數等)訂定指引及開支上限;若有,詳情為何?

答覆:

主席:

  首先我們要指出,在二○一一至一二財政年度,行政長官連同其隨行人員公務外訪的開支總額為446萬港元。問題中所指的1,067萬港元為二○○七年七月至二○一二年一月公務外訪的開支總額。

  就葉劉淑儀議員的問題,答覆如下:

(一)由政務司司長主持的政策委員會每年均會商議來年行政長官及各司局長的外訪計劃,以確保有關外訪能達到向外界展示香港優勢、拓展商機(尤其是新興市場)及推廣香港及加強聯繫等目的。在委員會核准整年計劃後,或因應工作需要以及實際情況而須進行外訪計劃以外的公務外訪時,行政長官及各司局長辦公室會與相關部門或經貿辦商議個別外訪的詳細行程。在擬訂具體行程後,司長須提出申請,並由行政長官批核;局長提出的申請,則由政務司司長或財政司司長批核。至於副局長和政治助理提出的外訪申請,則須由有關的局長批核。

  《政治委任制度官員守則》已就政治委任官員到外地公幹的交通安排和膳宿津貼訂出指引。在機票等級方面,主要官員(即司長和局長)和行政長官辦公室主任到外地公幹可乘坐頭等機位。副局長及政治助理外訪時的機票級別,與相約職級的公務員相同。在膳宿津貼方面,政治委任官員需遵守的規則和規例,與適用於公務員的規則和規例相同。至於隨行人員的職級和數目,則因應情況和實際需要作個別考慮。

  至於行政長官,其任職條款所訂明的公務外訪時的膳宿津貼及機票等級,與上述適用於司局長的安排一致。

(二)公務員進行公務外訪,均因應工作需要而定。出訪人員的職級和數目亦因應情況作個別考慮。

  為確保政府人員公務外訪的申請獲得審慎處理,部門首長以下職級人員提出的申請,須由有關的常任秘書長/部門首長或不低於助理署長職級的高級人員親自批核。部門首長的公幹申請,則由有關的常任秘書長、上司或局長批核。相關人員在批核這些申請時,應考慮的因素包括公務外訪的目的、行程長短、次數及頻密程度和參加人員的職級和數目是否適當等。

  公務員公務外訪,可按《公務員事務規例》所訂明的膳宿津貼額,領取津貼。可申領的海外膳宿津貼額因公幹地點而異;相關的津貼額適用於所有公務員。發放這項津貼,目的在給有關公務員支付住宿和膳食費用、市內交通費用及小額的零用雜費等。

  至於公務員公務外訪所乘坐的機位,均須由有關部門依據《公務員事務規例》及《物料供應及採購規例》訂購。首長級薪級表第4點或以上薪點的公務員一般可獲提供商務客位機票。其他公務員一般會獲提供經濟客位機票。只有在特定情況下(如飛行時間超過九小時或五日內須乘搭飛機不少於三次等),部門首長才可將屬下員工的機位提升至商務等級。



2012年5月30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4時3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