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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為今日(五月二十三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陳健波議員的提問和民政事務局局長曾德成的書面答覆:
問題:
有保險業界人士向本人反映,近年有不法之徒教唆交通意外或工傷索償個案的事主申請法律援助(法援),並利用法援受助人可提名律師或大律師代表其進行訴訟的權利,從而利用法援的龐大資源「包攬訴訟」以詐騙保險賠償。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5年,每年有多少宗涉及交通意外或工傷索償的法援個案是由受助人提名的律師或大律師辦理;所涉及的索償總金額為何;
(二)法律援助署(法援署)以甚麼準則審批受助人要求提名代表律師或大律師的申請;過去5年,有多少宗涉及交通意外或工傷索償的法援個案的受助人要求指定代表律師或大律師,但被法援署拒絕;
(三)現時法援署發現有利用法援「包攬訴訟」的個案時,會如何處理,並舉例說明曾處理的有關個案;及
(四)法援署有否評估,容許法援受助人指定代表律師或大律師的制度,在運作上是否有漏洞;會否考慮修改該制度,或有何有效防止利用法援「包攬訴訟」的措施?
答覆:
主席:
(一)過去五年,每年涉及交通意外或工傷索償的法律援助個案,及由受助人指定律師或大律師處理其個案的數字,與及獲法院裁定的賠償金總額載於附表。
法援署沒有備存涉及交通意外或工傷的法援個案的索償總金額,只備存了法律援助證書涵蓋有關交通意外或工傷的訴訟在法院審結後所判給的賠償金總額。
(二)法律援助署署長(署長)委派律師辦理法援案件,會以受助人的利益為依歸。當受助人決定根據《法律援助條例》(《條例》)第13條自行揀選律師,法援署認為署方應重視受助人的提名,除非有令人信服的理由,否則不應拒絕受助人提名的律師。這些理由包括被提名的律師過往的工作表現欠佳、曾遭香港律師會或香港大律師公會紀律處分、訴訟使用的語言等問題而可能會損害受助人在訴訟的利益,以及/或對法律援助基金造成損害,或受助人曾在無合理理由而聆訊日期臨近的情況下重複或很遲才要求更換律師。如沒有任何令人信服的理由,法援署一般會應受助人的要求,指派其屬意的律師或大律師。
有關涉及交通意外或工傷索償而法援署未有接納受助人提名委派指定代表律師或大律師的個案,法援署並無獨立分類備存有關數字。一般而言,如法援署不接納受助人的提名並委派法律援助律師名冊(律師名冊)內的其他私人執業律師,而受助人不滿意該署的決定,他可按《條例》第26條的規定,就該署的決定向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提出上訴。司法常務官有最終的決定權。
(三)法援署至今未有發現有任何人士利用法援以進行包攬訴訟活動的個案。由於包攬訴訟屬刑事罪行,如有發現,法援署會將個案轉介予警方及有關法律專業團體跟進。如有關的指控成立,涉案律師或大律師將會從法援署的律師名冊內被剔除。
(四)《條例》所載的提名制度,體現了受助人可自行揀選律師的原則。如上文所述,如有充分理由,署長可否決受助人提名的律師或大律師。此外,如申請個案的理據不足,未能讓署長信納該申請符合《條例》所載批予法援的準則,申請不會獲批准。此外,法援署會向受助人發出有限度法律援助證書,規定法援的涵蓋範圍。法援署亦設有周詳的監察制度,所有外委律師須定期向負責個案的法律援助律師匯報有關個案的進度,而有關個案亦會作內部覆檢,讓法援署審視所有個案的案情及涉及的訟費,確保繼續向個案的受助人提供法援是合理的。
我們注意到有社會輿論要求法援署進一步改善現有法律援助的審批及監察制度。法援署現正研究引入「申報制度」的建議,以確保受助人提名某一律師或大律師,並非受到該律師或大律師的不當行為所影響。法援署會在諮詢法律援助服務局後,推行有關「申報制度」的建議。
完
2012年5月23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6時43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