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五題:聘任候任行政長官辦公室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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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五月二十三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黃成智議員的提問和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譚志源的答覆:

問題:

  候任行政長官辦公室(候任特首辦)近日宣布,委任羅范椒芬女士為候任特首辦主管,職級相當於局長。根據《政治委任制度官員守則》(《守則》),政治委任制度官員離職後要遵守以下三個規則:第一,在離職後一年內展開任何工作,必須事前徵詢行政長官所委任的專責委員會的意見;第二,在離職後一年內不得在任何牽涉或針對政府的索償、訴訟、索求、法律程序、交易,或談判中代表任何人;以及第三,在離職後一年內不得參與任何與政府有關的游說活動。據報,政府就《守則》的部分規定向屬政治委任制度官員的羅范椒芬女士作出豁免,讓她在離職後不受部分守則規管。就此,行政機關可否告知本會:

(一)羅范椒芬女士獲政府豁免遵守《守則》的哪些規定;其獲豁免的理據為何;公務員事務局局長是否同意作出豁免;若否,是否由候任行政長官行使豁免權,令她有特權獲得豁免;若否,由誰人行使豁免權;

(二)鑑於根據報道,最近在陳冉事件及羅范椒芬事件中,政府均額外行使豁免權,當局有否評估接連作出該等豁免,會否令市民認為候任特首辦擁有特權不斷作出豁免而不受監管;及

(三)鑑於社會對向羅范椒芬女士作出豁免存有質疑和表示反對,擔心會有涉及私人利益和利益輸送的情況,當局會否重新評估是次作出的豁免是否正確,以及會否考慮撤回?

答覆:

主席:

  以下我是代候任行政長官辦公室就黃成智議員提出的問題作出回應。

(一)根據政府當局在二○一二年一月提交予立法會政制事務委員會題為「設立候任行政長官辦公室的計劃」的文件,候任行政長官辦公室主管的職級相當於局長,性質屬於非公務員的特別任命。候任行政長官辦公室主管與該辦公室其他人員一樣,向候任行政長官負責。按候任行政長官辦公室提供的資料,羅范椒芬女士在二○一二年四月二十日獲聘為候任行政長官辦公室主管,任期至同年六月三十日為止,即只有兩個多月時間。候任行政長官辦公室主管由該辦公室秘書長經現任行政長官授權,作出聘請,受聘人士受合約條款規管。合約內的離職後規管條款參照相若等級政治委任官員的合約規定,按其合約期限和工作範疇而作出適當調節。候任行政長官和現任行政長官均同意有關安排。至於合約具體內容,候任行政長官辦公室表示不會透露個別合約的內容。但要強調,候任行政長官辦公室主管並不屬於「政治委任制度」下的官員。由於《政治委任制度官員守則》(《守則》)所涵蓋的官員,並不包括該職位,因此不存在該職位就《守則》的規定獲得豁免的問題。

(二)候任行政長官辦公室表示,有關其主管的聘任,是符合現行規定和程序,並無任何所謂特權。

(三)候任行政長官辦公室表示,有關其主管的聘任,由於不涉及議員提及的所謂豁免。因此亦不存在撤回豁免的問題。



2012年5月23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4時31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