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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九題:青馬管制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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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五月二十三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梁耀忠議員的提問及運輸及房屋局局長鄭汝樺的書面答覆:

問題:

  本人收到市民投訴,指當局未有合法授權營辦商於青馬管制區(「管制區」)內執行工作,並質疑馬灣路收費廣場(「收費廣場」)的合法性。該市民指運輸署表示,該署署長於一九九七年根據《青馬管制區條例》(第498章)(「《條例》」)授權營辦商在管制區內執法,而運輸署亦向該市民提供一封授權信及部門內部檔案錄事的副本,惟該市民不信納該等文件可被法庭確視為正式的合法文件,並懷疑運輸署未有按《條例》第11條作出合法授權。該市民亦質疑收費廣場是否合法的政府建築物,並指屋宇署曾表示,收費廣場位於管制區範圍內的政府用地,是政府要求有關公司興建的基礎設施之一,屬政府建築物。惟該市民指相關政府部門(包括屋宇署、建築署、地政總署及運輸署等)一直未能就其投訴提供實質證據,證明收費廣場為政府建築物。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當局是基於甚麼法律依據授權營辦商在管制區內執法,並向本會提供可被確認為合法的授權文件;

(二)鑑於收費廣場於二○○二年才落成,當局是基於甚麼法理依據將運輸署署長於一九九七年的授權的效力延至二○○二年或以後;及

(三)當局有何證據證明收費廣場為合法的政府建築物,並提供相關文件?

答覆:

主席:

  青馬管制區是一個連接大嶼山與九龍的綜合快速公路系統,其中包括青嶼幹線(包括青馬大橋及汲水門大橋)、汀九橋和長青隧道,整個快速公路系統於一九九七年五月開通予公眾使用。政府制定了《青馬管制區條例》(香港法例第498章)(下稱「《條例》」),為青馬管制區內的車輛及行人交通流動的控制和規管及相關事宜訂定條文。與其他政府隧道及管制區一樣,政府以公開招標形式,甄選合適的營辦商負責有關隧道及管制區的管理、營運及維修工作(下稱「青馬管制區營辦商」)。

  現謹就問題的各個部分回覆如下:

(一)根據《條例》第9條,運輸署署長可以書面向任何公職人員作轉授以行使《條例》授予運輸署署長的權力和履行《條例》委予運輸署署長的職責。《條例》第11條亦授權運輸署署長及已獲運輸署署長根據《條例》第9條以書面轉授權力和職責的公職人員,可為施行《條例》而以書面委任任何公職人員或獲委營辦商所僱用的任何人士為獲授權人員。獲授權人員可根據《條例》於青馬管制區內行使執法的權力。

  在青馬管制區於一九九七年五月開通予公眾使用前,運輸署署長已經根據《條例》第9條以書面向有關的公職人員轉授運輸署署長在《條例》下的權力和職責。獲署長根據《條例》第9條轉授權力和職責的公職人員,在一九九七年五月已按《條例》第11條以書面委任青馬管制區營辦商的僱員為獲授權人員在青馬管制區內執法(委任文件副本見附件一),並會因應其僱員聘任的改變,不時更新有關的委任。有關的委任文件均是根據《條例》發出的合法授權文件。

(二)運輸署署長可因應交通管理的需要,以及新的道路及設施的開通,根據《條例》第6條的規定,在徵詢地政總署署長的意見後,更改青馬管制區的界線。《條例》第7條規定,運輸署署長須將經修訂的界線圖則存放於土地註冊處,並在憲報刊登有關公告。為配合馬灣路(即唯一連接馬灣及青嶼幹線的道路)及馬灣收費廣場於二○○二年十二月的啟用,運輸署署長於二○○二年十二月根據《條例》第6條修訂了青馬管制區的界線,將馬灣路及馬灣收費廣場納入青馬管制區範圍,並按《條例》第7條的規定於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在憲報刊登了有關公告(公告副本見附件二),市民可於土地註冊處的辦事處查閱有關圖則。

(三)根據發展局及地政總署提供的資料,馬灣收費廣場位於青馬管制區內,有關土地由政府擁有。該收費廣場是政府根據與新鴻基地產有限公司就發展馬灣的協議,要求該公司為政府興建的基礎設施之一,屬政府管有及用於青馬管制區的營運。 



2012年5月23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2時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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