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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外傭中介公司持牌人及該公司的一名職員,因安排假外傭合約,今日(五月十八日)在區域法院被判囚,分別被判處監禁三年零八個月及一年零十個月。
首被告,五十二歲,是在該外傭中介公司非法任職的女外籍家庭傭工,她早前承認一項違反逗留條件及一項串謀欺詐的控罪,兩項控罪分別被判入獄兩個月及一年零九個月,其中一個月的刑期分期執行,合共入獄一年零十個月。同案第二被告為三十歲的外傭中介公司持牌人,女性,持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她被控以一項協助及教唆首被告違反逗留條件、一項串謀欺詐及一項串謀向入境事務主任作虛假申述的控罪。經審訊後,第二被告的三項控罪均被裁定成立,第一項控罪被判入獄三個月、第二及第三項控罪則同被判入獄三年零六個月,同期執行。而第一項控罪的其中兩個月的刑期則分期執行,合共入獄三年零八個月。
案情透露,自去年五月開始,入境處在處理多份透過同一間外傭中介公司遞交的外傭工作簽證申請時,發現當中夾附作為有關僱主收入證明的薪俸稅單副本有可疑,遂對該外傭中介公司展開深入調查。調查人員於去年八月二十二日突擊搜查該外傭中介公司,成功拘捕涉案的兩名被告,並在該公司內檢獲大量的懷疑虛假文書,當中包括薪俸稅單副本及電費單和水費單的正副本。
入境處發言人警告:「根據現行法例,任何人士向入境處職員作出虛假申述,即屬違法。違例者會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刑罰為罰款港幣十五萬元及入獄十四年。此外,任何人被裁定觸犯串謀欺詐罪,最高可被判監禁十四年。」
發言人並�L調:「外籍家庭傭工只可按入境處長的批准而從事僱傭合約上列明的家庭職務及居住在僱傭合約上列明的僱主居所。違例者會遭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刑罰為罰款港幣五萬元及入獄兩年。協助及教唆者亦會遭受檢控。」
完
2012年5月18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9時19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