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十三題:退休公務員的統計數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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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五月十六日)在立法會會議上,葉劉淑儀議員的提問及公務員事務局局長俞宗怡的書面答覆:

問題:

  政府於本年四月向本會提交的一份有關公務員編制及實際員額的討論文件中表示,未來十年的退休公務員人數會持續增加,將會由計至二○一○至二○一一年度的五年期間的每年平均約3,800人,增加至計至二○一五至二○一六年度的五年期間的每年平均約5,200人,然後再增加至計至二○二○至二○二一年度的五年期間的每年平均約6,900人。另外,自二○○○年六月一日起,新聘公務員不再按長俸聘用條款受聘,而是按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或公務員公積金計劃的條款享有退休福利。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截止二○一一年三月底,158,444名在職公務員當中,分別有多少人是按長俸聘用條款和按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或公務員公積金計劃享有退休福利;

(二)現時向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領取退休金的退休公務員及司法人員的人數為多少;以及政府平均每月的退休金經常開支(包括一筆過的退休酬金及每月退休金)為何;

(三)政府估計未來十年,每年領取每月退休金的退休公務員及司法人員的人數及該等人數的增幅,以及退休金經常開支的金額及該等金額的增減變化為何;及

(四)由於自二○○○年六月一日起,新聘的公務員已非按長俸聘用條款受聘,政府估計在退休金方面的開支與責任,將會於何時完全終結?

答覆:

主席:

  就問題的第一部分,在二○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公務員(註1)、法官及司法人員的總人數為158,348人;當中126,131名屬於按可享退休金(俗稱「長俸」)聘用條款(註2)受聘,而32,217名則按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或公務員公積金計劃下的聘用條款受聘。

  就問題的第二部分,根據庫務署的記錄,於二○一二年三月三十一日,領取退休金的退休公務員和退休法官及司法人員的總人數為103,720人。根據二○一二至一三財政年度的核准預算,預計有關年度的每月平均退休金經常開支(包括已折算的一筆過的退休酬金及每月的退休金)為18億4,600萬元。

  就問題的第三部分,每年領取退休金的人數及退休金開支會受下列因素影響:

(一)按可享退休金聘用條款受聘人員的退休時間-公務員方面,在舊退休金計劃(註3)下的一般正常退休年齡為55歲(註4),而新退休金計劃(註5)下公務員的一般正常退休年齡為60歲,但在一九八七年七月一日之前受聘且已選擇參加新退休金計劃的公務員,一般可在年屆55歲至60歲這段期間的任何時間退休。未來十年有為數不少在一九八七年七月一日之前受聘且已選擇參加新退休金計劃的公務員踏入「可退休年齡」,他們選擇何時退休,會影響每年領取退休金的人數及退休金開支。至於法官及司法人員方面,他們一般可在年屆60歲或65歲退休(視乎其職級而定);但在一九八七年七月一日之前受聘且已選擇參加新退休金計劃的法官及司法人員,一般可在年屆55歲至60歲或55歲至65歲(視乎其職級而定)這段期間的任何時間退休。同樣地,他們選擇何時退休,會影響每年領取退休金的人數及退休金開支。

(二)退休人員的壽命-退休金是按月發放直至退休人員身故為止,因此退休人員的壽命也會影響每年領取退休金的人數及退休金開支。

(三)公務員和法官及司法人員每年薪酬調整幅度-根據退休金法例,有關人員可領取的退休金,按該人員的最高可供計算退休金年薪、服務年資及所屬退休金計劃的退休金因子而計算。如公務員薪酬和法官及司法人員薪酬在某個財政年度內向上調整,則於該年度退休的人員可得的退休金會相應改變,影響該年度及往後年度的退休金開支。

(四)個別退休人員在其所屬退休金計劃下所選擇的折算退休金比率-在退休金法例訂明的退休金計劃下,有關人員可選擇把退休金的某個百分比折算為一筆過的退休酬金在退休時發放,而餘下的退休金則按月發放直至該人員身故為止。個別退休人員就折算退休金比率的決定,會影響每年的退休金開支。

(五)每年通脹幅度-根據法例,政府每月發放給退休人員的退休金,每年須隨甲類消費物價指數調整(如指數有上升的話),因此每年的通脹幅度會影響退休金開支。

  鑑於上述變數太多,我們難以充分掌握未來十年每年領取退休金的人數及退休金預算開支。

  就問題的第四部分,自二○○○年六月一日起,新加入政府的公務員已不再按可享退休金聘用條款聘用。我們估計最後一批按可享退休金聘用條款受聘的公務員,將於二○四○年左右退休;這估計是假設該批公務員在二○○○年六月一日之前加入政府時為20歲,並於二○四○年60歲時退休。根據退休金法例,政府有法定責任向按可享退休金聘用條款聘用的公務員在他們退休後發放退休金,直至他們離世為止。至於法官及司法人員方面,司法機構現時仍可繼續以按可享退休金聘用條款聘任法官及司法人員。因此,政府在退休金方面的開支與財政責任未有終結的日子。

註1:包括廉政公署人員,但不包括香港駐內地/外地經濟貿易辦事處在當地聘請的人員。

註2:指依據《退休金條例》(第89章)、《退休金利益條例》(第99章)及《退休金利益(司法人員)條例》(第401章)所訂明的退休金計劃。

註3:指依據《退休金條例》(第89章)所訂明的退休金計劃。

註4:在舊退休金計劃下,年屆45歲的公務員亦可根據《退休金條例》和《公務員事務規例》,申請提早退休(例如以健康理由、值得體恤的理由或個人理由提出申請)。

註5:指依據《退休金利益條例》(第99章)或《退休金利益(司法人員)條例》(第401章)所訂明的退休金計劃。



2012年5月16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03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