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十一題:開辦課程貸款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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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五月十六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張文光議員的提問和教育局局長孫明揚的書面答覆:

問題:

  關於自2001年推行的「開辦課程貸款計劃」(貸款計劃),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自貸款計劃推出至今,申請貸款的院校為何;各獲批貸款院校的貸款金額、每年還款金額、利息、尚欠貸款金額及還款到期日期分別為何;使用有關貸款興建的校舍的最終業權以及使用權誰屬;

(二)是否知悉,各院校申請貸款時計劃就貸款涉及的課程提供的學額,以及現時所提供的學額分別為何,並按課程的學術程度列出該等資料;

(三)是否知悉,各有關院校在貸款計劃下的不同課程的平均單位成本及院校每年償還的貸款相當於舉辦該等課程的社區學院所收取的學費的百分比分別為何;

(四)院校在清還貸款之前或之後可否改變有關校舍的業權、使用權或用途;若可,有關改變須否經當局批准;是否知悉有否院校已經或計劃改變業權、使用權或用途;

(五)是否知悉,在延長貸款期或償還所有貸款後,院校如何將之前用於償還貸款的資源用在學生身上(包括調低學費水平,或以收回成本的原則收取學費),以減輕學生的負擔;

(六)鑑於貸款計劃的原意是為開辦全日制經本地評審的自資專上課程的院校提供貸款用作興建校舍等用途,以推動專上教育的發展,院校在清還所有貸款後,有關校舍的業權誰屬;業權人可否將校舍轉手;當局如何防止院校將校舍轉作其他與專上教育無關的活動,甚至作牟利用途;及

(七)院校可否在還清貸款前向使用校舍的社區學院收取租金,或在還清貸款後將校舍續租予社區學院;若可,是否知悉有關院校的名稱、作出該等安排的理據、每月收取的租金及所得租金的用途;若否,當局會否對向其轄下社區學院收取租金的院校採取行動,確保院校不會利用校舍同時賺取租金及其他收入,而學生卻要承擔有關的租金負擔?

答覆:

主席:

  開辦課程貸款計劃(貸款計劃)於2001年推出,作為支援本港自資專上教育界別發展的措施之一。貸款計劃向非牟利專上院校提供免息貸款,用以購置、租用或興建校舍,開辦經評審的全日制專上課程。用作租用地方為校舍的短期貸款一律為期兩年。

  2008年5月,立法會財務委員會(財委會)通過修訂貸款計劃,准許院校在無需增設學額的情況下,申請貸款提升教學與其他附屬設施,以改善學生的學習經驗。財委會又批准,現有借款院校如能證明有財政困難,可申請把貸款計劃下的還款期由不多於10年延長至不多於20年,但須在首10年屆滿後按無所損益利率繳付利息。而申請延長還款期的院校需每三年提交進度報告。此外,自2008年起在「批地計劃」下批出的用地或空置校舍,院校亦需在校舍運作後每年向政府提交進度報告。

(一)、(二)、(四)及(六)

  截至2012年4月,財委會已向14所院校批出25筆貸款,總額約為51億2,100萬元。另外,教育局局長根據獲轉授權力,批准了七項貸款申請,款額合共6,900萬元。已批出的開辦課程貸款詳情列載於附件A。

  運用開辦課程貸款興建、購置或翻新的校舍,不論業權誰屬,在還款期內須根據申請貸款機構提交的發展計劃書用作開辦有關的自資專上院校課程。至於運用開辦課程貸款租用的校舍,在相關的兩年租期內亦受同樣限制。院校必須得到教育局事先批准,才可改變校舍用途。至於在批地計劃下批出的用地上,不論在貸款期或清還所有課程貸款後,院校必須根據有關的教育及土地發展計劃書開辦相關自資專上課程。如有院校提出改變校舍用途的申請,教育局會視乎個別情況予以考慮。至於在清還所有課程貸款後而土地本身又屬有關院校或其辦學團體擁有的話,土地上的物業用途仍需要符合土地契約所訂明的用途,例如專上院校用途。

  在曾批出的32筆貸款中,部分是用作租用地方為校舍,而全部為期兩年的租期已過;另有部分所牽涉的校舍尚未投入使用。剩餘17宗貸款所涉及校舍的學額、業權、使用權,以及教育局曾批准改變校舍用途的資料列載於附件B。值得注意的是,由於2011/12學年是新舊學制的交替真空期,因此院校於本學年提供的學額或受影響。此外,到目前為止,並無獲批貸款的機構改變有關校舍業權。

(三)政府當局並無自資課程的平均單位成本資料,但我們了解自資院校主要以力求收支平衡的原則運作。

  在償還貸款方面,院校一般以院校及/或其辦學團體提供的資金或財政儲備,以及其他捐款支付院校的校舍發展計劃。開辦課程貸款計劃提供的免息貸款亦在籌募啟動費用上減輕了專上教育機構的財政負擔。校舍發展是長遠的資本投資。建築成本和貸款償還一般會以較長的時間攤分。因此,院校在某一年的還款並非直接由該年學生的學費所承擔。提供院校運用其個別自資課程的學費收入來償還開辦課程貸款所佔的百分比並不恰當。

(五)自資課程的學費水平釐定屬於院校的內部事務。正如我們在2012年4月20日提交立法會教育事務委員會的文件(立法會CB(2)1694/11-12(08)號文件)表示,多數院校在釐訂自資課程的學費水平時,力求收支平衡,並採取審慎的態度,考慮多個因素,包括預計報名人數、社會類似課程的詳情,以及收生對象的負擔能力。為了應付每年可能出現的波動及變數,院校須有足夠儲備應急,使課程可持續穩定地開辦,避免對院校造成財政負擔,或對課程質素有所影響。院校如某年度錄得盈餘,院校會撥入儲備,再用於教與學的活動、課程發展、學生獎學金、研究活動,以及維修、更換及改善教與學設施等用途,惠及學生。

  就對個別教資會資助院校的自資運作所產生的盈餘以及有關盈餘的用途的關注,政府當局早前已承諾提交新成立的自資專上教育委員會討論,以及邀請委員會商討可促進界別的透明度及良好做法的措施。

(七)辦學團體與其院校之間的收費安排包括共用圖書館、康樂及教學等設施)屬雙方的內部事務。就建校/購置樓宇/翻新空置校舍並正投入運作的校舍而言,根據辦學團體提供的資料,有四宗貸款的相關辦學團體有向其使用校舍的院校收取租金,有關收取的租金款項、理據及用途載於附件C。



2012年5月16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2時5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