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十六題:關於網上購物的投訴
****************

  以下為今日(五月十六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李慧k議員的提問和署理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梁鳳儀(在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缺席期間)的書面答覆︰

問題:

  消費者委員會指出,去年關於網上購物的投訴共八百二十九宗,較二○一○年大幅增加百分之八十九;其中涉及團購的投訴數字,更由二○一○年僅兩宗增至去年共五百四十八宗,該等投訴主要涉及美容服務、醫療服務、餐飲、化妝品及衣飾等,當中百分之三十二個案涉及在付款後未能收到優惠券或預訂服務,而不滿貨品服務質素,以及店鋪結業的投訴則分別佔百分之二十和百分之十三。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就不少團購網站中載有不承擔貨品或服務出現問題的責任的免責聲明,有否評估,該等免責聲明在法律上是否有效;評估的結果為何;當局會否研究如何針對有關問題,就團購網站列出該等免責聲明作出規限;

(二)當局未來會否就網上團購的合約內,中介人及最終服務/貨品供應者之間的責任作詳細研究,以釐清他們的責任,並堵塞現行法例的漏洞;及

(三)現行法例有否就網上銷售的貨品類別作出任何限制(例如就保障消費者的安全及健康而對網上出售藥品及食品作出特定的監管);若有,詳情為何;若否,當局會否考慮修訂法例,以加強保障消費者在網上購物的權益?

答覆:

主席:

  就問題的各部分,謹回覆如下:

(一)現行的法例已就與消費者交易有關的合約制訂規範,它們均同時適用於傳統面對面及網上營商活動。《管制免責條款條例》(第71章)禁止營商者藉合約條款或其他方法逃避某些民事法律責任,並就貨品的消費者交易合約中的免責條款作出規定。例如,該條例第11條訂明,營商者與消費者交易時,不能藉合約條款卸除或局限,因不履行《售賣貨品條例》(第26章)第15、16或17條(即賣方保證貨品與其說明或樣本相符、保證其品質或適合作某種用途等的隱含保證)而產生的法律責任。而《服務提供(隱含條款)條例》(第457章)則就與服務有關的消費合約訂定相類似的規範。此外,《不合情理合約條例》(第458章)訂明法庭可決定某合約(或其中部分)是否屬不合情理,並提供一系列濟助予因簽訂不合情理合約而受屈的消費者。

(二)牽涉在某合約的各方的責任與角色,需視乎合約的具體內容而定。受屈的消費者可根據其個案的事實情況(包括合約條款),按合約法及/或普通法作出申索。另外,我們已提交本會審議的《2012年商品說明(不良營商手法)(修訂)條例草案》,載有條文處理商戶及其代理人,以及涉案公司的主要人員的法律責任。執法機關進行調查時,會考慮所有相關證據及情況,向涉嫌採用不良營商手法的人士追究法律責任。

(三)《玩具及兒童產品安全條例》(第424章)及《消費品安全條例》(第456章)規管香港市面供應的產品安全。根據該兩項法例,在香港製造、供應或進口香港的玩具、指定兒童產品及其他一般消費品,必須符合指明的安全要求或標準。就食品及藥品的品質及銷售而言,《公眾壎秅峊型F條例》(第132章)、《食物安全條例》(第612章)、《藥劑業及毒藥條例》(第138章)、《抗生素條例》(第137章)及《危險藥物條例》(第134章)等作出規管。這些法例均適用於傳統面對面及網上經營的銷售活動。

  各相關的執法機關,包括香港海關、壎芵p及食物環境壎芵p食物安全中心等,會繼續因應實際需要,調配人手作網上巡查。



2012年5月16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2時0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