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物內除害劑殘餘規例》刊登憲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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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今日(五月四日)在憲報刊登《食物內除害劑殘餘規例》(《規例》),以提高規管食物內除害劑殘餘的成效,加強保障公眾健康。

  食物及壎竻蔥o言人表示,現時《公眾壎秅峊型F條例》(第132章)的一般條文訂明,所有售賣供人類食用的食物都必須合乎壎矷B未經攙雜和適合供人食用,但並無具體的法律條文規管食物中除害劑殘餘的水平。

  發言人說:「為進一步保障公眾健康,提高規管成效,並促使本地標準與國際標準接軌,政府建議在《公眾壎秅峊型F條例》下,訂立《規例》,規管食物中的殘餘除害劑。」

  《規例》就「除害劑」和其他相關詞彙採用了與國際食品標準機構食品法典委員會一致的定義,並採納委員會的食物分類方法。這做法的好處,是與國際貿易用語統一。

  《規例》的附表1列明某些「除害劑-食物」組合的最高殘餘限量/最高再殘餘限量(即指明食品中允許的指明除害劑殘餘的最高濃度)。根據《規例》,食物含有的除害劑殘餘不得超過最高殘餘限量/最高再殘餘限量。

  發言人解釋說:「在制定最高殘餘限量/最高再殘餘限量名單時,我們主要採納由食品法典委員會釐定的可用標準,並以內地和向香港出口食物的其他主要國家的相關標準作補充。食物安全中心已進行風險評估,進一步審視這些標準,確保足以保障香港市民健康。」

  「由於香港十分倚賴進口食物,這做法會在保障公眾健康與維持香港食物供應穩定兩者之間取得平衡。」

  《規例》的附表2則訂明獲豁免除害劑名單,以方便業界施用天然除害劑,而其殘餘物是與天然食物的成分無異或兩者是難以分辨的。

  除獲豁免除害劑外,如食物含有除害劑殘餘而附表1並沒有訂明最高殘餘限量/最高再殘餘限量,只有在食用有關食物不會危害或損害健康的情況下,有關食物才可被進口和售賣。食物環境壎芵p署長會進行風險評估,以確定食用有關食物會否危害或損害健康。

  發言人說:「鑑於應用在農作物的除害劑推陳出新,適用範圍又不斷改變,《規例》的附表1及附表2將會定期更新。」

  為了讓業界有充足時間作好準備以遵守《規例》,《規例》生效前會有約兩年寬限期。在寬限期內,食物安全中心會為不同界別人士舉行簡介會、提供訓練及擬備指引。《規例》將於五月九日提交立法會,若通過立法會先訂立後審議的程序,將於二○一四年八月一日起生效。



2012年5月4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2時0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