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勞工及福利局局長就《2011年破產欠薪保障(修訂)條例草案》恢復二讀辯論的發言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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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勞工及福利局局長張建宗今日(四月十八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就《2011年破產欠薪保障(修訂)條例草案》恢復二讀辯論的發言全文:

代主席女士:

  去年七月我向立法會提交了《2011年破產欠薪保障(修訂)條例草案》(條例草案),立法會隨後成立法案委員會詳細審議條例草案。我十分感謝法案委員會主席黃定光議員和其他委員所作出的努力,舉行了四次會議,提出很多寶貴的意見,讓條例草案可以在今天恢復二讀辯論。

  條例草案的目的,是修訂《破產欠薪保障條例》,擴大破產欠薪保障基金(基金)的保障範圍,以涵蓋僱員根據《僱傭條例》可享有而未放的年假及未放的法定假日薪酬。

  基金的設立,是在公司結業時,以特惠款項形式,我強調是以特惠款項形式,為無力償債僱主的僱員提供適時的援助。基金的資金主要來自按每張商業登記證每年收取的徵費。基金的保障範圍經多次改善,已由最初只涵蓋8,000元的欠薪,增至現時每名僱員最高可獲發的款項為278,500元,當中包括以36,000元為上限的四個月欠薪、以22,500元為上限的一個月代通知金,以及遣散費首50,000元加餘額的一半。

  無力償債的僱主在停業後,如無法支付欠薪及終止僱傭合約的款項,他們很多時亦會拖欠僱員在終止僱傭合約時未放的年假薪酬。部分僱主亦可能沒有按照《僱傭條例》依時給予僱員法定假日。故此,我們建議擴大基金的保障範圍,以涵蓋未放年假及未放法定假日薪酬,藉以加強受影響僱員在這方面的保障。

  條例草案建議,將基金的保障範圍進一步擴大至:(一)僱員根據《僱傭條例》可享有而未放年假的薪酬,以不超越僱員在最後假期年有權享有的全部年假為限(此視乎僱員的服務年資,由7至14天不等);以及(二)僱員根據《僱傭條例》在服務最後一天前的四個月內可享有而未放法定假日的薪酬。未放年假的薪酬及未放法定假日的薪酬各自或兩者合共的款額,均不超越10,500元。

  建議的方案考慮了一貫以循序漸進的形式改善基金保障範圍的重要原則及《僱傭條例》的相關規定,以確保基金可持續穩健運作,同時避免縱容僱主長期拖欠僱員的法定權益,在結業時將責任轉嫁基金。同時,建議已吸納了二○○九年立法會人力事務委員會的意見,由只擴大保障範圍至未放年假薪酬至同時涵蓋未放法定假日薪酬。而有關建議亦於二○一○年由基金委員會一致通過,並獲得勞工顧問委員會(勞顧會)及立法會人力事務委員會的支持。當局於是作出修例的工作。

  在法案委員會審議期間,委員普遍支持條例草案,並提供了寶貴的意見。綜合來說,有委員認同循序漸進改善基金保障範圍的原則,支持條例草案的建議。亦有委員建議在10,500元的上限之下,將未放年假薪酬的期限由最後一個假期年放寬至兩個假期年。此外,更有委員建議取消所有未放年假及未放法定假日薪酬的期限。

  為積極回應委員就取消所有未放年假及未放法定假日薪酬期限的建議,我們徵詢了基金委員會及勞顧會的意見。考慮到《僱傭條例》在年假及法定假日的相關規定,基金委員會及勞顧會認為不宜取消所有未放年假及未放法定假日薪酬的期限,以免由基金承擔僱主違法的責任及向社會傳達容許違例拖欠款項的不良信息,但可將未放年假薪酬的限制(即不超越僱員在最後一個假期年有權享有的全部年假)予以放寬,以至最後假期年並非完整假期年但工作滿三個月的僱員,根據《僱傭條例》在終止合約時最後完整假期年累積而仍未放取的有薪年假的薪酬,以及最後假期年按比例計算的未放年假薪酬,只要全數不超越10,500元,均可全數獲得上述未放年假薪酬。我們認同上述的意見,決定就此動議修正案。同時,我們會提出一些就草擬條文方面的技術性修訂。我會在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動議相關的修正案。

  代主席女士,我想用一些時間回應剛才幾位議員的個別意見,這些意見很多已在草案委員會反覆討論過,但我想很簡單地回應。有議員認為現在只是涵蓋四個月的未放法定假日薪酬是不足夠的,我想解釋,根據《僱傭條例》的規定,如果僱主要求僱員在法定假日工作,一定要在法定假日前後的六十日安排另定假日給僱員,如果雙方同意,僱員可以在法定假日或另定假日前後的三十日內放取代假日,換言之,法定假日最遲需在九十日內發放。在法案委員會審議條例草案的期間,我們徵詢了委員會、基金委員會及勞顧會的意見,由於法定假日是按《僱傭條例》必需在九十天內發放,基金委員會亦已考慮到現時基金所涵蓋四個月的欠薪,亦包括已放取的法定假日薪酬,將未放法定假日的薪酬的期限看齊為四個月,故此認為不應該擴大有關的期限。我想強調,如果僱主違反《僱傭條例》給予僱員法定假日的規定,並且有足夠證據證明僱主違反這些規定,我們是會提出檢控的。

  第二點就是有議員提出基金坐擁龐大的盈餘,應該涵蓋所有未放的年假及法定假日薪酬,我想指出,基金是來自商業登記證的徵費,用作因公司倒閉而受影響的僱員一個最後的安全網,故此有需要審慎管理以確保基金的可持續性和適當的運用,以保障勞資雙方的利益。基金的財政狀況和經濟是息息相關的,大家記得以往由於經濟逆轉以及申請個案上升,在一九九七/九八年度至二○○三/○四年度,基金曾經連續七年出現虧損。在短短幾年間耗盡儲備,而在二○○二年十一月更要向政府借貸六億九千五百萬元。事實上,基金委員會和勞工處在檢討擴大基金保障範圍的時候,我們認為財政狀況並非唯一的考慮因素,還要遵從過往行之有效的重要原則,這包括三點:第一是要以循序漸進的方式逐步改善僱員的保障;第二是應該如基金及其他保障項目一樣設定最高的金額,以確保基金可以持續穩健地運作;最後是就未放取的年假及未放取的法定假日薪酬的可追溯期及為日數設定上限,可以避免僱主長期違法拖欠僱員的法定權益,在結業時將這責任轉嫁給基金。

  另外,亦有議員認為當局應該進一步擴大基金保障範圍以涵蓋《僱傭條例》下所有的其他權益。我想強調,基金並不是一個吝嗇的基金,現時已經涵蓋欠薪、代通知金和遣散費,如果條例草案獲得通過,會進一步涵蓋未放年假及未放法定假日的薪酬,則一名僱員可獲基金墊支的特惠款項最高額增至289,000元,涵蓋了僱員在終止僱傭合約時可獲僱主可支付的主要款項。基金委員會和勞工處會繼續根據社會經濟的發展和需要不時檢視基金的保障範圍。我們和基金委員會較早前亦承諾過於條例草案實施一年後檢討基金有關未放年假的薪酬、未放法定假日的薪酬及付款最高限額10,500元的保障範圍。

  最後我想回應的是有關拖延立法的批評,這點我覺得是有些誤解,亦不明白我們的努力,我想跟議員說,我們在這件事上一直都很努力希望能夠促進共識,希望盡早進行立法工作。在立法過程中,大家都知道,有不同意見時,我們都要諮詢有關的組織,包括基金委員會、勞顧會、當然亦有人力事務委員會,我們從中協調,最後亦取得共識。大家亦知道我們現時的建議正正是回應大家的訴求。

  代主席女士,當局提出的條例草案,是經過多次在基金委員會、勞顧會及立法會人力事務委員會詳盡的諮詢而達致的成果,亦積極吸納了法案委員會的意見。現時的方案已兼顧勞資雙方的意見和關注,以及秉持基金的一貫原則,以確保基金有效運作。如獲通過,將為破欠基金增加兩個新的涵蓋項目,標誌�茈[強僱員保障重要的一步。

  代主席女士,我謹此陳辭,懇請議員支持條例草案,以及我們將會在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動議的修正案。

完

2012年4月18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7時09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