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二十題:移交被判刑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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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保安局局長李少光今日(四月十八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就謝偉俊議員的提問的書面答覆:

問題:

  據悉,最少有七至八名被菲律賓政府囚禁在當地高度設防的比利比德監獄及已服刑十多年的香港永久性居民,已於去年二月根據特區政府與該國政府之間的移交被判刑人士的協定,向特區政府就回港服刑作出申請。惟他們至今仍未知悉當局處理該等申請的進度。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特區政府有何機制處理上述申請,處理申請的程序為何;上述個案申請逾年仍未獲批的原因為何,以及現時各宗個案的進度為何;至今特區政府有否告知上述囚犯該等申請的進度;若否,原因為何;

(二)過往五年,每年有多少宗獲批准回港服刑的個案(包括在菲律賓以外的國家服刑的個案);平均處理每宗個案需時多久;當中處理時間最長及最短的個案分別需時多久;

(三)特區政府有否主動聯絡在有簽定移交被判人士協定的國家長期服刑超過十年的香港永久性居民,告知他們申請回港服刑的權利和程序;及

(四)鑑於上述港人已在菲律賓服刑17至18年,據悉部分人士年事已高且健康欠佳,只願可以在有生之年回港,不致客死異鄉。特區政府會否重新檢討及處理他們的申請;如會,計劃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為了使在其他地區服刑的香港居民或在香港服刑的非本地居民更容易適應服刑生活和協助更生,特區政府的政策是協助他們移返香港或原居地繼續服刑,讓他們重回熟悉及沒有語言障礙的環境,而親友又能定期探望他們,這有助他們改過自新。《移交被判刑人士條例》(法例第513章)(條例)提供了香港與其他國家和澳門特區之間移交被判刑人士的法律框架。條例自一九九七年六月生效起至今,特區政府已經與海外十個司法管轄區及澳門特區簽訂移交被判刑人士的協定,當中包括菲律賓。

(一)及(四)在菲律賓被判監禁的港人如希望被移返本港繼續服刑,他們可向特區政府或菲律賓政府提出申請。我們會按照條例及雙方就移交被判刑人士簽訂的協定處理。一般而言,每項申請需要符合的主要條件包括:

(i)引致該刑罰的行為如發生在香港,依據香港法律亦構成刑事罪行;
(ii)被判刑人士是香港永久性居民;
(iii)判決屬最終判決,並且在菲律賓就該罪行或任何其他罪行並無進一步法律程序正在待決;及
(iv)特區政府、菲律賓政府及被判刑人士三方均同意移交。

  根據協定,在菲律賓被判刑港人提出欲移返香港繼續服刑的申請時,必須由菲律賓政府提供有關被判刑人士的指定資料,包括其定罪及判刑的法律文件、獲判刑期的執行情況和餘下未服滿的刑期等。

  特區政府至今共收到七宗經中國駐菲律賓大使館轉介港人欲移返本港繼續服刑的申請。根據一貫做法,我們已循適當渠道,多次透過菲律賓駐香港領事館及外交部駐港特派員公署與菲律賓政府溝通,向菲律賓政府索取有關個案的所需文件;若確定個案符合移交條件,會再要求菲方確認同意移交。到目前為止,我們仍有待菲律賓政府的回應。特區政府會繼續循各種可行途徑與菲律賓政府跟進這些個案,希望盡快取得所需的基本資料和確認菲律賓政府的同意,並進行移交程序。因應個別申請人的查詢,特區政府會透過中國駐菲律賓大使館人員向他們解釋其個案的進度情況。

(二)正如上文所述,處理每宗移交申請時,我們必須取得所需文件或資料,並確保申請符合條例下的條件及雙邊協定。處理每宗個案所需的時間受多種因素影響,例如獲取有關文件所需時間、確認在香港需服的剩餘刑期的計算、取得對方政府和申請人同意等,所需時間由數月至數年不等。在過去五年,從其他地區移返香港服刑的被判刑人士共有35名,按年份分項數字如下:

二○○七年  23
二○○八年   5
二○○九年   2
二○一○年   4
二○一一年   1

(三)與其他地區簽定移交協議的目的,是為了協助被判刑人士可在其原居地繼續服刑,有助他們更生。協定雙方在簽訂協議後,會採取適當措施,知會有關的被判刑人士,讓他們得知申請移交原居地的安排及基本條件等,以供他們考慮提出申請。此外,在海外服刑的香港居民亦可按其個別情況,透過當地中國大使館或在港家人向入境處「協助在外香港居民小組」查詢。我們亦會考慮是否可再要求每一個與香港簽訂移交被判刑人士協定的司法管轄區,或透過駐當地中國大使館,在可行情況下告知在該地區被判刑的香港居民有關申請回港服刑的安排。



2012年4月18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7時0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