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十四題:永久性居民身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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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四月十八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陳茂波議員的提問和保安局局長李少光的書面答覆:

問題:

  有在香港出生並擁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的市民向本人指出,他們在一九九七年六月三十日前為其在海外出生的子女取得英國屬土公民護照及香港兒童身份證。之後其子女留居海外升學,直至本年年滿18歲返港換領成人身份證,卻遭到入境事務處(入境處)拒絕。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自一九九七年香港回歸後,入境處每年收到多少宗類似上述個案的申請;當中被拒絕和批准的宗數分別為何,以及部分申請被拒絕的原因為何;

(二)第(一)項所述被拒絕的個案中,有多少宗在入境處協助下,申請人再次申請並成功取得香港身份證,以及其成功申請的原因為何;

(三)第(一)項所述被拒絕的個案中,有多少申請人向人事登記審裁處上訴;上訴得直和被駁回的宗數分別為何,以及其原因為何;及

(四)政府會如何加強宣傳和教育,讓符合資格而在海外出生的港人申領香港身份證?

答覆:

主席:

  根據《人事登記規例》第22條,有效的永久性居民身份證是持有人享有香港居留權的證據。根據《入境條例》第2A(1)條,香港永久性居民享有香港居留權。《入境條例》附表1第2段訂明,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為:

(a)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在香港出生的中國公民;
(b)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通常居於香港連續七年或以上的中國公民;
(c)中國公民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在香港以外所生的中國籍子女,而在該子女出生時,該中國公民是符合(a)或(b)項規定的人;
(d)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持有效旅行證件進入香港、通常居於香港連續七年或以上並以香港為永久居住地的非中國籍的人;
(e)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d)項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在香港所生的未滿21歲的子女,而在該子女出生時或年滿21歲前任何時間,其父親或母親已享有香港居留權;
(f)(a)至(e)項的居民以外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只在香港有居留權的人。

  根據《入境條例》附表1第1(1)段,「中國公民」指依據《基本法》第18條及附件3,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並按照一九九六年五月十五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的《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的幾個問題的解釋》詮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國籍法》)所指具有中國國籍的人。

  根據《國籍法》第五條,父母雙方或一方為中國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國,具有中國國籍;但父母雙方或一方為中國公民並定居在外國,本人出生時即具有外國國籍的,不具有中國國籍。因此,在外國定居的香港永久性居民在外國所生,在出生時即具有外國國籍的子女,不能按現行《入境條例》附表1第2(c)段為香港永久性居民。

  《入境條例》附表1第6(1)段訂明,任何非中國籍的人,如在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以前是香港永久性居民,則在以下情況下,該人被視為根據第2(d)段成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a)他在緊接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以前已在香港定居;
(b)他在緊接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以前不再在香港定居,但在自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起計的18個月內返回香港定居;或
(c)他在緊接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以前不再在香港定居,但在自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起計的18個月後返回香港定居,而且必須沒有連續36個月或以上不在香港。

  就問題的四個部分,現回覆如下:

(一)香港永久性居民在香港以外所生的子女,並在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以前是香港永久性居民,如符合相關法律規定,聲稱按《入境條例》附表1第2(c)或6(1)段為香港永久性居民,可按既定程序,向入境事務處(入境處)提出核實永久性居民身份證資格申請。由一九九七年七月至二○一一年十二月,有關申請、結果獲批及被拒數字按年表列如下:

年份     申請個案    獲批個案* 被拒個案*
--     ----    ----- -----
1997   4 073   3 246    38
(七月至
十二月) 
1998  20 039   11 967   324
1999  30 288   11 310 2 426
2000  13 827   6 573 2 349
2001  13 794   5 101 2 290
2002  10 125   4 714 2 282
2003   7 970   3 486 1 803
2004   8 645   3 312 3 305
2005   9 937   3 380 4 305
2006   9 673   3 143 4 632
2007  12 063   2 793 4 913
2008   8 773   2 802 4 927
2009   8 228   2 320 4 467
2010   7 598   2 259 5 088
2011   8 533   2 393 5 334

註* 在該年獲批或被拒的個案數目,未必與當年申請個案完全對應。

(二)入境處只備存申請結果為獲批或被拒的統計數字,沒有這部分要求的分項數據。

(三)根據《人事登記條例》,任何人如被拒絕發給永久性居民身份證,可向人事登記審裁處(審裁處)提出上訴。審裁處會依據個案事實,裁定該人是否享有香港居留權。由二○○五年至二○一一年,在第(一)部分結果被拒個案中,有371宗向審裁處提出上訴;當中224宗被駁回,77宗申請人放棄上訴,一宗上訴得直,其餘69宗在處理中。

(四)市民可透過入境處居留權小冊子、網頁,或「香港政府一站通」,了解居留權及身份證等問題。入境處亦曾在香港及海外,尤其有較多港人居住國家(如澳洲、新西蘭、美國、加拿大、新加坡等),透過報刊、簡介會、電視訪問、電台聽眾來電節目等形式,宣傳有關信息。



2012年4月18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7時09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