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十二題:《婚姻條例》
*************

  以下為保安局局長李少光今日(四月十八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就黃成智議員的提問的書面答覆:

問題:

  根據現時法例,婚禮可在婚姻登記處由婚姻登記官或副婚姻登記官(登記官)主持下舉行,或在特許禮拜場所,由合資格的神職人員主持下,按該教會、宗派或團體奉行的婚禮儀式或慣例進行。此外,符合有關資格並獲委任為婚姻監禮人的執業律師和公證人,也可以在任何時間、在登記官辦事處及特許禮拜場所以外任何的香港地方為新人主持婚禮。

  就此,行政機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三年,透過上述三種途徑舉行婚禮的個案分別有多少宗;

(二)目前當局以甚麼原則向某禮拜場所批發許可證,特許該場所作為舉行宗教儀式婚禮的地點;
 
(三)目前婚姻監禮人可在任何地方主持婚禮的安排,是否與神職人員主持的婚禮須在特許禮拜場所舉行的政策有矛盾;及

(四)當局會否考慮放寬上述規定,讓合資格的神職人員也可以在任何場所主持婚禮?

答覆:

主席:

(一)過去三年,在婚姻登記處、特許禮拜場所、及由婚姻監禮人主持婚禮的婚姻登記數字,表列如下:

        二○○九年  二○一○年  二○一一年 
        -----  -----  ----- 
婚姻登記處   26 275 25 919 26 831 
特許禮拜場所   2 823  2 774  2 849 
婚姻監禮人主持 21 979 23 925 28 203 
        ------ ------ ------ 
總數      51 077 52 618 57 883
 
(二)根據《婚姻條例》(第181章)第4及19條,入境事務處(入境處)可就公眾禮拜場所發出許可證,特許該場所作為舉行婚禮的地點,並容許該場所隸屬的教會、宗派或團體中合資格的神職人員,按該教會、宗派或團體奉行的婚禮儀式或慣例主持婚禮。在發出許可證時,入境處會考慮申請許可證的教會、宗派或團體在本港註冊的資料、其主要神職人員資歷、該場所的土地用途、建築物的安全和婚禮場地的設施等,並在有需要時諮詢其他政府部門意見。目前,已獲特許可舉行婚禮的公眾禮拜場所共有262個。

(三)根據《婚姻條例》第21條的規定,除於婚姻登記處及特許禮拜場所外,婚姻監禮人可在任何位於香港的地方主持婚禮。婚姻監禮人計劃的目的之一,是在場地上提供更大的靈活性,與在特許禮拜場地舉行具宗教儀式的婚禮有所不同。

(四)婚姻監禮人計劃是特別為了舉行非宗教婚禮而推出,故此,這類婚禮有別於由神職人員按照各自教會、宗派或團體所奉行的結婚儀式或慣例而主持的婚禮。擬結婚人士如有特別需要,欲於特許禮拜場所以外的地方在合資格神職人員主持下舉行婚禮,可向行政長官提出申請,要求根據《婚姻條例》第11條為該目的批給特別許可證。

  政府現階段無計劃改變婚姻監禮人相關法律資歷的規定。



2012年4月18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4時29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