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體版 英文版 寄給朋友 政府新聞網
加強公共小巴營運安全新措施明日生效
*****************

  政府將於明日(四月十三日)在憲報刊登《2012年道路交通(修訂)條例》(條例),為引入一系列提高公共小巴營運安全和服務質素的措施,提供所需的法例條文。條例同日生效。

  政府發言人今日(四月十二日)說:「為使公共小巴的營運安全和服務質素得以持續改善,政府推行一系列措施以阻遏某些公共小巴司機的不當駕駛和超速行為,以更有效控制和規管公共小巴的行車速度。」

  條例對公共小巴訂立最高每小時80公里的車速限制,並強制所有公共小巴安裝認可的車速限制器。自二○一○年六月起,運輸署已推出行政措施,藉新增發牌條件規定公共小巴必須安裝車速限制器,所有公共小巴亦已在二○一一年年底前裝妥車速限制器。條例通過立法規定車速限制器為所有公共小巴的標準裝備,把使用裝備未能正常運作的車速限制器的公共小巴或干預車速限制器列為罪行。

  發言人說:「上述措施能有效阻遏公共小巴司機的超速駕駛行為,進一步改善公共小巴的營運安全。」

  發言人強調:「儘管訂定的最高車速限制為每小時80公里,公共小巴司機仍須遵從駛經路段交通標誌所示可能低於時速80公里的車速限制。違例者可被處罰款4,000元,並會被處違例駕駛記分,而超速多於每小時45公里者更會被停牌最少六個月和強制修習及完成駕駛改進課程。」

  「違反與車速限制器相關的規定,例如使用沒有安裝認可車速限制器的公共小巴,或使用已安裝認可車速限制器,但限制器未能保持於良好及有效的狀態的公共小巴,均屬違法。違例者可被處罰款10,000元及監禁六個月。干預車速限制器,例如在沒有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下干擾其正常操作,罰則相同。」

  條例把電子數據記錄儀(記錄儀)(俗稱「黑盒」)列為公共小巴的其中一項基本裝備,由運輸及房屋局局長藉新附表指明規定所適用的公共小巴。安裝記錄儀有助管理車隊和阻遏公共小巴司機的不當駕駛行為,政府會盡快與記錄儀供應商跟進,務求早日完成記錄儀的設計修改、測試、審批、生產和安裝的工作。待運輸署確定市場上有符合法例所載各項規定的記錄儀時,政府會向立法會提交所需的附屬法例,以先訂立後審議的程序,實施在新登記公共小巴安裝記錄儀的規定。有關工作預計可在二○一三年第二季完成。條例亦賦權運輸署及警方檢索記錄儀所儲存的資料,警方檢索的資料可在任何刑事法律程序用作證據。

  條例規定申請公共小巴駕駛執照的人士均須修習並完成職前課程,才可獲發執照。運輸署會挑選及指定職前訓練學校,以及製訂《實務守則》,包括課程內容、課程導師的資歷、學校設施和發出證書等,以供營運學校的人士跟從。隨後,當局會訂立生效日期公告,以實施要求公共小巴駕駛執照申請人須修習及完成職前課程的規定。有關工作預計可在二○一三年第一季完成。

  條例亦規定公共小巴司機在公共小巴上展示司機證,並把違反有關規定列為罪行。

  發言人說:「目前,公共小巴駕駛執照申請人只須通過相關的駕駛考試,無須接受任何職前訓練。修習職前課程及展示司機證的規定有助提升公共小巴的服務質素。」

  條例生效後,運輸署及警方會隨即展開公共小巴最高車速、安裝車速限制器及展示司機證的執法工作。



2012年4月12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17時05分

列印此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