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雷曼兄弟案件的調查進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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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警方在徵詢律政司意見後,經審慎考慮調查所得的證據,決定對所有涉及雷曼兄弟公司(雷曼)有關「誤導投資者」的投訴個案中止調查。

  警方發言人今日(三月二十九日)表示:「由於沒有足夠證據達至有合理機會把任何人定罪,所以不會就該等案件提出刑事檢控。商業罪案調查科(商罪科)今日會致函將有關決定通知各投訴人。」

  就雷曼於二○○八年九月十五日在美國申請破產後,有投資者認為被分銷商職員欺騙,於是報警求助。自二○○八年九月起,商罪科收到約三千一百宗投訴,大部分指控涉「誤導投資者」,三十九宗涉「偽造罪」和一宗涉「串謀詐騙」。

  有關「誤導投資者」的投訴,警方經調查和徵詢法律意見後,根據香港法例第五七一章《證券及期貨條例》第一○七條,在二○一○年分別檢控一間本地金融機構的三名銀行職員「欺詐地或罔顧實情地誘使他人投資金錢」。在首兩宗案件中,被告在審訊後均被裁定有關罪名不成立。至於第三宗案件,律政司在覆核證據和案件的所有情況後,認為沒有合理機會把被告定罪,故決定不就被告的控罪舉證。

  就其餘涉及「誤導投資者」的投訴,警方在徵詢律政司意見後,並經審慎考慮調查所得的證據,由於沒有足夠證據達至有合理機會把任何人定罪,所以不會提出刑事檢控。

  此外,在三十九宗涉及「偽造罪」的投訴中,有一宗成功檢控。該案中一名前度銀行職員因偽冒投訴人的簽名,被控「偽造罪」罪名成立,被判處二百小時社會服務令。另有三十三宗完成調查,結果沒有證據支持起訴,有關的投訴人已獲得或將獲個別通知警方的調查結果。其餘五宗投訴仍在調查中。

  至於一宗涉及「串謀詐騙」的投訴,經調查後律政司指示個案未有足夠證據支持指控,警方已將調查結果知會有關投訴人。

警察公共關係科新聞公布第一百九十三號



2012年3月29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19時3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