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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保安局局長就「刪除對投訴警察課的撥款」的致辭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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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保安局局長李少光今日(三月二十八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就《2012年撥款條例草案》涂謹申議員在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提出的修正案總目122-香港警務處分目000:「運作開支」(即「刪除對投訴警察課的撥款」)的致辭全文:

主席:

  涂謹申議員就《2012年撥款條例草案》動議修正案,建議削減總目122分目000下(即香港警務處的「運作開支」分目)6,474萬元的開支預算,以全數刪除對警務處投訴警察課的撥款。當局認為這修正案會引起嚴重後果,我在此呼籲大家否決這修正案。

  過去多年,立法會審議《撥款條例草案》時,涂議員都提出相同的修正案。該修正案如獲得通過,並不會改善現行的投訴警察制度;相反,投訴警察課將會因為缺乏經費,無法繼續處理市民對警隊成員的投訴,而正進行的調查工作亦要停止。

  現行的兩層投訴警察制度,具備有效制衡。投訴警察課專責處理和調查市民對警隊成員的投訴,它在運作上獨立於其他警務單位,以確保調查的客觀、公正、持平。而該課的調查結果則由法定的獨立監察警方處理投訴委員會(監警會)監察及覆檢。

  《獨立監察警方處理投訴委員會條例》(《監警會條例》)在二○○九年六月一日生效,監警會亦自同日起以獨立的法定機構方式開始運作。《監警會條例》明確地賦予兩層投訴警察制度法定基礎,訂明監警會獲賦予職能、權力及運作,負責監察投訴警察課就針對警方的須匯報投訴進行的調查。監警會在審議投訴個案時,如對投訴警察課的調查有任何疑問,可以要求投訴警察課作進一步的解釋或重新調查有關的投訴,甚至將個案連同監警會的建議提交行政長官。在《監警會條例》下,警方有法定責任遵從監警會的要求。此外,《監警會條例》賦權監警會成員和觀察員,可自由選擇在預先安排或突擊的情況下,出席警方就須匯報投訴進行的所有會面,以及觀察警方在調查須匯報投訴期間的證據收集工作。在二○一一年,觀察員的觀察次數超過二千次,其中超過650次為突擊觀察。觀察員在出席觀察活動後,須向監警會秘書處提交報告,述明他是否認為有關會面或證據收集是以不偏不倚的方式進行,以及有否察覺任何不當情況。由此可見,《監警會條例》有助加強制衡投訴警察機制,令監警會更有效地監察警方處理須匯報投訴的工作。

  當局承諾,會繼續確保法定監警會獲得適當資源,以有效履行其職能。我們同時亦必須確保警務處的投訴警察課繼續獲得撥款,維持有效運作。若涂議員的修正案獲得通過,將會導致投訴警察課因缺乏經費而無法運作,等同於廢除整個處理投訴警察制度,這是非常不負責任的做法,亦明顯有違公眾利益。

  我懇請各位議員支持政府,反對涂議員的修正案。



2012年3月28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8時4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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