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三題:雷曼控股的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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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三月二十八日)在立法會會議上葉劉淑儀議員的提問和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陳家強的書面答覆:

問題:

  外地傳媒報道,已申請破產保護的投資銀行雷曼兄弟控股公司(雷曼控股)在本年三月六日宣布正式結束長達超過三年的破產保護程序,這代表雷曼控股可以開始逐步變賣其手上仍持有的資產(包括債券及房地產物業等),以償還各方債權人的債務。雷曼控股表示,他們最快會在本年四月十七日開始首輪還款,預計金額超過100億美元。本港仍有不少持有與雷曼相關迷你債券及結構性金融產品的投資者(投資者),尚未與有關產品的分銷銀行達成和解協議,因而未能獲得任何補償。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當局有否評估上述投資者會否得到雷曼控股的賠償;如有評估,預計投資者何時會獲得賠償;及

(二)政府會否協助本港投資者向雷曼控股爭取賠償?

答覆︰

主席:

  就問題的兩部分,現綜合答覆如下:

  問題提及的100億美元乃一筆可讓合資格雷曼債權人透過清盤程序申索的款項。投資者能否根據清盤程序向雷曼清盤人成功申索及其可獲得的還款數目視乎該等申索是否符合資格以及其他合資格申索的數額和優先次序。

  在香港發售雷曼相關的投資產品品種繁多,可大致分為三大類:

(i)由雷曼安排並有抵押品的投資產品(當中包括雷曼迷你債券)

  此類產品已經透過抵押品接管人代表投資者向清盤人作出申索。事實上,大部分迷你債券(即迷你債券系列10-12,15-23及25-36)的抵押品接管人已與雷曼清盤人達成和解協議,並已將回收的款項連同分銷銀行的特惠款項一併發放予投資者。

(ii)由雷曼發行而沒有抵押品的投資產品(例如股票掛u票據)

  這些投資者把本金借給雷曼,所以是雷曼的無抵押債權人,可按相關清盤程序向清盤人申索還款。

  就這類投資者,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已要求香港的分銷銀行為他們提供協助,包括設立電話熱線,提供雷曼清盤的相關資訊以方便他們作出申索。亦有個案由分銷銀行在收到投資者的要求和得到他們的同意後,代投資者提出申索。

(iii)由非雷曼的第三者發行,但以雷曼作為其中一間參考機構的信貸掛u票據(例如精明債券)

  這些信貸掛u票據的投資者的本金並非存放予雷曼,所以這類投資者並不是雷曼的債權人,因此不合資格向雷曼清盤人作出申索。另外,這類型票據大多因已發生信貸事件(雷曼倒閉為其中原因之一)而令致投資者損失全部或部分本金,此等損失不能向雷曼清盤人索償。

  雷曼清盤人處理合資格債權人申索的程序繁複,所以難以在這階段估計在香港的申索人何時才能獲得清盤人派發款項。

  在上述三類投資者中,有很多人已向金管局對香港的分銷銀行作出不當銷售的投訴。金管局已完成處理超過99%的雷曼相關投訴個案。截至三月中,接近90%投訴個案的投資者已與分銷銀行達成和解協議,並已收取賠償。



2012年3月28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4時4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