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十一題:清潔工人的職業安全和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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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三月二十八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潘佩璆議員的提問和勞工及福利局局長張建宗的書面答覆:

問題:

  去年4月,有食物環境壎芵p外判清潔服務承辦商的員工因錯誤混合清潔劑引起爆炸,導致一名女工傷重死亡。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是否知悉,現時全港共有多少間由私人營運的清潔服務公司,以及其僱用的清潔員工數目為何;

(二)過去3年,本港曾發生多少宗因錯誤混合化學物品而引起的工業意外,以及涉事僱員的人數為何(按年份、工種及意外類別列出分項數字);

(三)政府如何確保由私人營運的清潔服務公司有為僱員提供足夠的職業安全指引及相關培訓;

(四)過去3年,勞工處巡查由私人營運的清潔服務公司的次數,以及有關僱主因違反職業安全及健康的規定而遭檢控的數字為何(按年份及檢控個案的類別列出分項數字);該處有否制訂相應措施及舉行宣傳和推廣活動,以加強清潔工人的職業安全及健康意識;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五)就由私人營運的清潔服務公司對清潔工人的職業安全及健康的保障方面,政府有否計劃全面檢討及加強現行的規管(包括修訂法例,就該等公司如何保障清潔工人的職業安全及健康作出針對性的規管等);若有,詳情及有關時間表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就潘佩璆議員的提問,現答覆如下:

(一)根據政府統計處出版的《就業及空缺按季統計報告》資料,去年九月本港病媒防治及清潔服務業的機構數目約為1 450間,就業人數約75 000人。

(二)在2009年、2010年及2011年首三季,有關暴露於或接觸到有害物質如化學物品的受傷個案,按行業分類如下:

主要行業    2009年   2010年    2011年
                    (首三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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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媒防治及
清潔服務     56宗    55宗     32宗

餐飲服務     63宗    73宗     49宗

製造業      21宗    23宗     28宗

  就2011年首三季而言,上述三個主要行業共有109宗屬該類別的受傷個案,約佔同期該類個案總數百分之六十。

  此外,在過去三年,有一宗屬該類別的致命意外發生在清潔服務業。

(三)勞工處定期派員巡查清潔工作場所,確保清潔承辦商遵守有關法例,以保障僱員的職業安全及健康。勞工處職員巡查時,除了視察工作環境及工作程序外,亦會查問清潔工人對化學品危害及安全措施的認識,並查閱承辦商為僱員所提供的安全指引及訓練的有關記錄,以確保承辦商為僱員提供了充足的工作資料、指導、訓練和監督。

(四)在2011年,勞工處針對清潔工作場所採取了特別執法行動,共進行了325次視察,發出了146封警告信及6份「敦促改善通知書」,並提出了4宗檢控,其中3宗檢控涉及違反化學品安全規定,1宗檢控涉及高空工作。

  勞工處和職業安全健康局現時與有關的商會、承辦商、工會及物業管理公司,合辦宣傳推廣活動,透過舉辦職業健康講座及派發職安健刊物,提醒清潔承辦商履行責任,向其僱員提供有關的資料、指導、訓練和監督,以確保他們使用化學品時的安全。勞工處在2011年共舉辦了10場專為清潔業人士而設的職業健康講座,內容包括安全使用化學品,從而加深清潔業僱主及僱員對使用化學品的危害、識別容器的標籤及其內容,和相關安全措施的認識。

(五)根據現行《職業安全及健康條例》(《職安條例》)的一般責任條款,僱主必須在合理地切實可行範圍內,確保其僱員的工作安全及健康。就清潔業而言,僱主有責任為清潔工人提供及維持安全的工作系統、確保安全使用作清潔用途的化學品,以及向清潔工人提供所需的資料、指導、訓練及監督,包括提供有關安全使用化學品的充足資料及正確標籤。僱主若違反有關規定,最高可被判處罰款20萬元及監禁6個月。《職安條例》也規定僱員必須在合理地切實可行範圍內,照顧本身和在有關工作地點的其他人士的安全及健康。違反該規定的僱員,最高可被判處罰款5萬元及監禁6個月。勞工處會在現行法律框架下加強巡查執法,並會仔細研究其他加強規管清潔承辦商的可行方案。



2012年3月28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3時2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