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十一題:教資會撥款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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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三月二十一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張國柱議員的提問和教育局局長孫明揚的書面答覆:

問題:

  早前有數名大學社會工作學科的老師不約而同向本人反映,學界有消息指大學教育資助委員會(教資會)自2011-2012學年起改動院校資助模式,並削減了資助款額,使部分受教資會資助的課程不獲全數資助。該等老師擔心教資會資助院校(院校)的教學經費變得緊絀,繼而影響學生的學習及老師的數目、待遇和教學質素。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是否知悉:

(一)2008年至今,教資會有否討論改動資助模式;如有,改變為何;現時是否正討論調整資助模式的計劃;如是,內容為何;

(二)教資會在撥款後,會否監察院校是否善用款項及制訂相關指標(包括開辦甚麼學科及學科的學生名額和老師比例等);如會,有否計劃在未來5年修改這些指標;如否,原因為何;

(三)立法會財務委員會在2009年批准就院校在2009-2010至2011-2012三年期的撥款建議後,最終教資會在2011-2012學年有否削減該學年對院校的資助額;如有,原因為何;與上一個學年比較,各院校分別被削減的金額及百分比為何;如何保證院校經費不會因資助被削減而變得緊絀,以致影響學生的學習及老師的數目、待遇和教學質素;

(四)鑑於不少院校有開辦自資課程,並備存獨立的帳目,教資會有否監管該等院校有否將全數撥款用於受資助的課程上;如有,監管機制為何;如否,原因為何;是否容許院校將部分該等撥款改作其他用途,以致受資助課程得不到全數撥款,而院校需要尋找額外資源補充經費(包括向學生加費,或開辦自資課程);如何保證受資助課程在該等情況下仍保持教學及研究質素;

(五)教資會如何保證院校的社會工作學科的課程(包括師資、教學時數、實習時數及學生表現)能培養質素符合社會工作者註冊局的註冊社工水平的畢業生;

(六)教資會計算對各院校的撥款時,所採用的學科成本及其加權數值是根據甚麼準則及方程式厘定;

(七)鑑於當局就2012年1月13日立法會財務委員會會議提交的文件指出,釐定各院校所需的資源時,「社會科學」的「修課課程」及「研究課程」的「相對成本加權數值」各為1.0,這個數值相對前一個三年期有否改動;如有,原因為何,以及對各院校的資助金額影響為何;教資會有否評估各院校使用撥款在教學上的成效;及

(八)鑑於第(七)項所述的文件指「需要特別設備或實驗室,或須佔用教職員較多時間」的學科的成本較高,而歸類於社會科學的社會工作學科,同樣需要實驗室訓練技巧,並按社會工作者註冊局的評核準則,每一名學生須在一名實習導師督導下進行不少於800小時的實習,何以其加權數值不是較高組別的1.4而被訂為1.0?

答覆:

主席:

(一)大學教育資助委員會(教資會)一般以三個學年為一周期,與資助院校進行學術規劃和經常補助金評估。教資會基本上沿用1994年所制定的撥款方法以評估各院校所需的經常補助金,並不時作出改進,令撥款方法更臻完善。

(二)及(四)教資會的《程序便覽》訂明院校在內部資源調配及控制課程和學術水準等方面享有自主權。整體補助金以整筆撥款方式發放,教資會並無詳細規定院校應如何運用這筆款項。院校如何在各學系、部門或學院之間,或在學術和行政管理範疇之間分配整體補助金,全屬其內部事務。獲批撥款後,院校可自行決定如何善用資源,並為此承擔責任。

  儘管如此,教資會在尊重院校的自主權的同時,亦依循問責和具透明度的方針,以確保撥予院校的公帑用得其所。教資會的《程序便覽》訂明教資會撥予院校的補助金必須用於「教資會可資助活動」所涵蓋的範圍。院校須在每個財政年度完結後提交經審核的年度報表,匯報教資會各項撥款的使用情況。此外,各院校校長另須每年向教資會呈交一份責任證明書,以確認經教資會批撥的公帑均按照院校與教資會議定的規則和指引使用。

  至於自資課程方面,教資會要求資助院校需要為其公帑資助及自資活動備存獨立的帳目。院校不得以公帑補貼其自資活動。此外,教資會轄下亦設立了財務工作小組,小組在尊重院校自主權的前提下與資助院校合作,協助各院校維持良好的財務管治和穩健的財務計劃。

  教資會資助院校必須確保所有課程(包括公帑資助及自資課程)均能通過院校的內部質素保證機制。此外,教資會轄下的質素保證局,會就院校所提供的學士及深造學位課程(不論是否受教資會資助)進行質素核證,目的是要檢視院校所有與學生學習質素相關的活動,以確保院校提供的學士及深造學位課程的質素。

(三)根據一貫的做法,2009-12三年期給予院校的撥款經教資會與政府議定及取得立法會財務委員會批准後,除因反映該三年期內公務員薪酬調整等因素而須予調整,或因開展新項目而需額外撥款,並沒有再作調整。

(五)院校在課程組合和編配以及厘定學術水準等方面享有自主權,教資會不會干預。就社會工作課程而言,有關院校表示在訂定課程內容、教學/實習時數、學生畢業要求等方面時,均會依循社會工作者註冊局有關評核標準而制定,亦不時與該局跟進及檢視有關課程,以確保其質素符合該局的註冊要求。

(六)至(八)教資會根據學額、修課程度(即副學位、學士學位、研究院修課課程和研究院研究課程)、修課形式(即兼讀和全日制),以及學科和相關成本等因素而計算出整體補助金中的教學用途撥款。其中,由於有些學科需要特別設備或實驗室等原因,因此相關的成本較高。自2005-08三年期起,並經諮詢院校後,教資會一直按概括學科類別劃分的相對成本加權數值分為3個成本組別,分別為醫學及牙醫學;工程及實驗室為本的學科;以及其他學科(如法律、社會科學、工商管理、建築及城市規劃等)。

  至於撥予社會工作課程的款項方面,該課程現被納入於社會科學學科類別,相關的「修課課程」及「研究課程」的相對成本加權數值為1.0,與一些其他專業學科例如法律、建築及城市規劃、教育等相同。教資會在歸納不同學科類別予相對成本加權數值時,已嚴謹地考慮各學科類別的需要及成本支出,例如課程是否需要購買較昂貴儀器作訓練用途。



2012年3月21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6時2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