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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2011年聯合國制裁(利比亞)規例〉(修訂)規例》刊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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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今日(三月十六日)在憲報刊登《2012年〈2011年聯合國制裁(利比亞)規例〉(修訂)規例》(《修訂規例》),即日生效。

  政府發言人說:「《修訂規例》修訂現行對利比亞的制裁,以實施聯合國安全理事會第2009號及2016號決議。」

  《修訂規例》的主要條文包括:

就下述各項,進一步增訂例外情況:

(一) 禁止向利比亞供應、售賣、移轉或載運軍火或相關的物資;

(二) 禁止在若干情況下提供關於軍事活動等的協助或訓練;

(三) 禁止向若干人士或實體提供任何資金或其他財務資產或經濟資源,或為該等人士或實體的利益而提供任何資金或其他財務資產或經濟資源;及

(四) 禁止處理由若干人士或實體擁有的資金或其他財務資產或經濟資源,或處理以其他方式屬於該等人士或實體的資金或其他財務資產或經濟資源,或處理由該等人士或實體持有的資金或其他財務資產或經濟資源;及

解除對:

(一) 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飛機飛入利比亞的禁令;及

(二) 利比亞飛機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起飛或降落,或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空域內飛行的禁令。



2012年3月16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6時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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