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律政司司長就「研究與立法會修訂附屬法例的權力有關的事宜小組委員會報告」議案開場發言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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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律政司司長黃仁龍資深大律師今日(三月一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就「研究與立法會修訂附屬法例的權力有關的事宜小組委員會報告」議案的開場發言全文:

主席:

  首先,我多謝小組委員會的工作,以及小組委員會主席吳靄儀議員提出今次的動議辯論。

  截至二○一二年一月三十一日,香港共有693條主體條例,其下訂立了共1 426條附屬法例。這數字清楚顯示附屬法例已是香港立法常規和法典的重要部分,亦說明確實需要正確理解附屬法例的使用情況。過去一年,小組委員會研究了與立法會修訂附屬法例的權力有關的事宜。有關討論加深了立法會及當局對這課題的理解,有助雙方找出相同的觀點,以及就觀點可能不同的地方加強溝通。

  立法機關將訂立附屬法例的權力轉授予其他團體,是行之已久的做法。這做法是基於務實的考慮因素,符合促進效率的需要,以便立法機關為其資源訂定優先次序,並聚焦處理重要的政策事宜,而把繁複且富技術性的事宜,以及須彈性處理、須經常或緊急修改的事宜,以制定附屬法例方式處理。

  把訂立附屬法例的權力轉授,並不表示立法會失去對附屬法例的管制。獲授權機關訂立附屬法例的權力,仍會受到有效的制衡。我必須強調,當局訂立附屬法例時,必須按照主體條例的規定,在獲轉授的權力範圍內行事;行使獲轉授的立法權力,亦會受司法覆核的監察。同時,附屬法例亦可由立法會按照《釋義及通則條例》(第一章)及賦權條例的條文審議。

  無可避免地,就�茩荍O的情況,當局與立法會對如何詮釋某條法例中某條授權條文或會持不同意見。如遇上這情況,當局會與立法會和立法會法律顧問加強溝通,以公開和具透明度的方式,適時就法律意見上的分歧進行商議和討論。同時,當局會繼續致力與立法會和立法會法律顧問緊密合作,務求與立法會就向立法會提交的事項達成共識。

  主席,我謹此陳辭。在聽取議員的意見後,我會再作回應。多謝。

完

2012年3月1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18時28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