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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處就緊急事故資料發放機制發表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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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香港記者協會對消防處緊急事故資料發放機制的意見,該處發言人今日(二月二十日)作出以下回應:

  「消防處採用新的數碼式無線電通訊系統,目的是配合前線消防及救護人員的通訊需要,以及加強行動效率。新系統能加強通訊的覆蓋率及本處於事故現場的調動能力,在增強行動效率方面非常重要。本處並非藉此妨礙傳媒機構的採訪自由。

  在發放從緊急召喚蒐集的資料時,本處以涉及公眾安全的公眾利益為大前提,並在遵守《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的規定及《公開資料守則》中規管披露第三者資料的各項重要原則下,發放有關緊急事故資料。

  本處明白在一些緊急事故中,公眾利益可能凌駕於個人私隱,而在評估事故是否涉及公眾利益時,本處會根據律政司的意見,考慮各項因素,其中包括︰

(i)事故是否涉及公眾安全風險;
(ii)事故是否涉及公眾健康風險;
(iii)事故是否涉及影響環境風險的事宜;或
(iv)發放事故資料是否有助防止公眾受到嚴重傷害。

  按緊急事故資料發放機制,火警及緊急救援服務事件近乎是全數發放的(佔有關事故的百分之九十九點四),只有極少數事故因可能涉及罪案成分而由警方發放。消防處在一月三日至二月十七日期間共向傳媒發放了8,065宗事故的資料(平均每天約175宗),當中約百分之五十八的事故(即4,700宗)為火警。另外約百分之四十的事故(即3,148宗)為其他緊急救援服務,當中涉及有人企圖從高處跳下、交通意外、易燃氣體洩漏、攀山拯救事件、有人被困升降機或被困屋內事件等。

  一旦發生緊急事故,消防處的首要工作是調派緊急車輛到事故現場。本處需確保緊急事故資料發放機制不會影響消防通訊中心調派消防車輛及救護車的效率。基於以上原因,消防處難以實時發放事故資料。但本處在取得緊急事故資料後,會盡早主動透過政府新聞處新聞發布系統發放,以協助傳媒適時採訪。」



2012年2月20日(星期一)
香港時間19時5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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