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未成年人監護(修訂)條例(生效日期)公告》刊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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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今日(二月十七日)在憲報刊登《2012年未成年人監護(修訂)條例(生效日期)公告》。

  已於二○一二年一月十一日制定的《2012年未成年人監護(修訂)條例》(《條例》)旨在實施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法改會)發表的《兒童監護權報告書》的建議。

  勞工及福利局發言人說:「經修訂的條文進一步改善《未成年人監護條例》下有關未成年人監護人的委任、罷免及權力的法律安排,方便父母為自己去世後子女的監護事宜作出安排,符合兒童的最佳利益。」

  修訂的內容包括簡化委任監護人及撤銷監護人任命的程序,以及列明監護權何時生效等。

  為了實施上述修訂,勞工及福利局局長訂立《生效日期公告》,指定二○一二年四月十三日為《條例》開始實施的日期。

  發言人說:「在《條例》生效後,勞工及福利局會根據法改會報告書的建議,引入一套委任監護人的標準表格,以方便父母和監護人。」

  《生效日期公告》將於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二日提交立法會,進行先訂立後審議的程序。 



2012年2月17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0時4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