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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十七題:香港永久性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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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二月十五日)在立法會會議上何秀蘭議員的提問和保安局局長李少光的書面答覆:

問題:

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自一九九七年以來有多少名居港超過七年的人士申請香港特區居留權(居港權);申請獲批准及申請被拒的人數分別為何,並按年以表列出分項數字;

(二)按種族、獲批居港權時的年齡、性別、職業、收入及資產總值劃分,第(一)項的居港權申請獲批人數分別為何(以表列出分項數字);及

(三)按種族、申請被拒時的年齡、性別、職業、收入、資產總值及申請被拒的原因劃分,第(一)項的居港權申請被拒人數分別為何(以表列出分項數字)?

答覆:

主席:

  按照《入境條例》附表1第2段,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為:

(a)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在香港出生的中國公民;

(b)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通常居於香港連續七年或以上的中國公民;

(c)中國公民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在香港以外所生的中國籍子女,而在該子女出生時,該中國公民是符合(a)或(b)項規定的人;

(d)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持有效旅行證件進入香港、通常居於香港連續七年或以上並以香港為永久居住地的非中國籍的人;

(e)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d)項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在香港所生的未滿21歲的子女,而在該子女出生時或年滿21歲前任何時間,其父親或母親已享有香港居留權;

(f)(a)至(e)項的居民以外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只在香港有居留權的人。

  按上述第(b)或(d)段聲稱屬香港永久性居民的人士,如按照法律符合「在香港通常居住連續七年或以上」的要求及條例其他相關規定,可按既定程序,向入境事務處(入境處)提出核實永久性居民身份證資格申請,入境處會依法處理。由一九九七年七月至二○一一年十二月,有關申請、獲批及被拒的數字,請參閱附表一。上述個案按國籍分類,請參閱附表二。

  入境處沒有就問題提及的其他分類特別備存統計數字。



2012年2月15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8時07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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