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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為今日(二月十五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陳淑莊議員的提問和食物及壎竻膚蔽攭P一嶽的書面答覆:
問題:
最近有市民向本人反映,指有在政府公布的私營靈灰安置所(靈灰安置所)的資料內被列入第二部分(表二)(即不屬第一部分「符合土地契約的用途限制及城市規劃規定及未有非法佔用政府土地」)的靈灰安置所,撤回向城市規劃委員會尋求更改土地規劃許可的申請。據瞭解,該等靈灰安置所仍然繼續運作,並向市民銷售骨灰龕位,意味虒茧氾F灰安置所在違反規劃許可的情況下仍然運作,而至今政府仍未落實任何規管靈灰安置所的發牌制度。據悉,地政總署發現屯門有靈灰安置所涉及佔用官地,亦拒絕了大埔馬屎洲一靈灰安置所的更改土地契約申請。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現時被列入表二的靈灰安置所提供的骨灰龕位數目和骨灰龕位的訂價水平;若當局未有掌握有關數據,會否考慮立即收集有關的數據;若會,詳情是甚麼;若否,原因是甚麼;
(二)過去三年,當局接獲靈灰安置所涉嫌違反土地契約的用途限制或規劃許可的投訴數目為何;當中有多少間靈灰安置所被當局確定為違反土地契約的用途限制或規劃許可,以及是否已經全數納入表二之內;若否,未被納入表二的靈灰安置所數目是多少及未被納入的原因是甚麼;
(三)當局會否根據《城市規劃條例》(第131章)向已撤回更改規劃許可申請的靈灰安置所採取執行管制行動;若會,詳情是甚麼;若否,原因是甚麼;
(四)針對佔用官地或違反土地契約條款的靈灰安置所,地政總署會否採取執行管制行動;若會,署方將如何處理違反地契條款但仍在運作的靈灰安置所;當局會如何減少執行管制行動對已安放於違規靈灰安置所的先人靈灰構成的影響;
(五)鑑於現時仍有不少違規靈灰安置所向市民銷售骨灰龕位,當局會否加強公眾教育,以增加市民對靈灰安置所的監管政策的了解,並勸諭市民避免購買違規靈灰安置所的骨灰龕位;若會,詳情是甚麼;若否,原因是甚麼;及
(六)鑑於目前不少被納入表二的靈灰安置所仍然透過不同渠道進行宣傳推廣,不少市民被吸引購買該等靈灰安置所的骨灰龕位,當局會否考慮限制被列入表二的靈灰安置所進行任何形式的宣傳推廣;若會,詳情是甚麼;若否,原因是甚麼?
答覆:
主席:
社會普遍支持當局設立發牌制度以加強規管私營骨灰龕。為此,政府已草擬規管框架,並正就建議的私營骨灰龕發牌制度展開公眾諮詢,為期約三個半月,直至二○一二年三月三十日。
在落實私營骨灰龕發牌制度之前,為更有系統地向公眾提供政府有關部門知悉的私營骨灰龕的資料,從而協助購買龕位的市民在掌握有關資料的情況下作出選擇,發展局於二○一○年十二月公布地政總署及/或規劃署已獲悉並有理由相信為骨灰龕用途的處所的相關土地/契約(用途限制)及規劃資料。有關資料上載於發展局網頁,並每季更新,最近一次為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除此以外,我們亦通過政府宣傳短片等形式,加強消費者教育,令市民了解選擇私營骨灰龕時應注意的風險。
政府部門會繼續根據其權限及相關的法例和行政措施,處理涉及私營骨灰龕的問題、查詢及投訴,並對違反相關法例及政府規定的私營骨灰龕採取執法行動。就議員的六部分提問,我現回覆如下﹕
(一)就政府公布的私營骨灰龕資料,主要涵蓋過往申請規劃批准或被投訴龕場的有關規劃和地政方面的資料,並不包括龕位訂價水平的資料,而較早期的規劃批准一般不包括龕位數目資料。私營骨灰龕位的供應及價格取決於市場供求、龕位位置及售後服務等。現時,私營骨灰龕亦可按既定渠道和程序向有關部門或機構就其經營的設施申請規範化(例如申請相關的規劃許可及/或修訂土地契約等)。若有關骨灰龕已遞交規劃申請或其規劃申請已獲批,其申請或已批准的龕位數目(若有的話)會載列於私營骨灰龕資料中。視乎個別個案,私營骨灰龕資料亦會列出根據地契可提供龕位的數目。
現時,私營骨灰龕資料第二部分的骨灰龕當中,有21個正分別向地政總署申請土地用途規範化及/或向城市規劃委員會申請規劃許可。政府呼籲其餘第二部分的私營骨灰龕盡早向有關當局提交規範化的申請。
(二)過去三年(即二○○九年至二○一一年),規劃署接獲177宗有關私營骨灰龕的投訴,涉及40個個案。當中,有26個個案涉及的骨灰龕確定違反《城市規劃條例》(第131章),其中的23個已納入發展局公布的私營骨灰龕資料第二部分。未被納入私營骨灰龕資料第二部分的三個違規骨灰龕,其中兩個已經停止運作,餘下的一個寺院負責人指出其現存骨灰龕設施只供私人用途,並不公開發售。地政總署則接獲592宗有關私營骨灰龕的投訴,涉及97個個案,當中43個有違反土地契約或/及非法佔用政府土地的情G,均已納入發展局公布的私營骨灰龕資料第二部分。
規劃署與地政總署所接獲的投訴,及被確定違反《城市規劃條例》、違反土地契約或/及非法佔用政府土地的個案包括重複個案。
(三)規劃署指出,根據《城市規劃條例》,規劃監督只可以在發展審批地區內(即新界鄉郊)對違例發展進行執管工作。對於在發展審批地區內涉嫌違反該條例的骨灰龕,規劃署會就每宗個案進行調查。如有足夠證據,規劃監督會根據該條例向有關人士發出強制執行通知書,要求中止違例發展。不遵從通知書規定辦理,可被檢控。
(四)地政總署指出,香港土地的總面積約為110,441公頃,由於土地涉及的範圍和用途廣泛,地政總署及其分區地政處不可能定期巡查所有土地。不過,在收到個別土地的使用的投訴或轉介時,相關地政處會派人巡視現場,就實際情況諮詢法律意見,於不同階段採取適當的行動。
若地政處證實有非法佔用未批租土地(政府土地)作骨灰龕用途,會根據《土地(雜項條文)條例》(第28章)第6(1)條的規定張貼通告,飭令在指定期內停止非法佔用有關土地。若佔用人沒有在指定期內停止非法佔用有關土地,或沒有申請或未能成功申請規範化而非法佔用土地,地政處會在諮詢法律意見後考慮進一步行動,不排除提出檢控。土地業權人在已批租的土地(私人土地)上經營骨灰龕而違反地契規定,地政處會採取執行地契條款行動,如發出警告信等,並不排除最終重收土地。在採取上述的政府土地管制或涉及私人土地上的執行地契條款行動時,一般會考慮到土地上的實際情況,包括土地上有沒有已放置先人骨灰及其數目等,如有的話,會給予有關土地佔用人/業權人期限安排遷置骨灰及相關事宜。
在諮詢期內,我們收到一些意見認為政府應該向因購買違規私營骨灰龕位而蒙受損失的消費者提供協助。但亦有意見擔心此舉反而有可能助長私營骨灰龕發展,而相關營辦商也可能無須為其違規行為負上相應的責任。遇有因對私營骨灰龕採取執管行動而須遷離骨灰的情況,有關私營骨灰龕經營者有責任與遺屬商議如何妥善處理先人骨灰,包括須盡一切合理努力接觸遺屬,並在一段時間內設法與其取得聯絡,同時保持骨灰完整無缺。現時,市民如認為提供骨灰龕位的人士違反買賣合約條款,可訴諸一般的消費者保障制度及私法的補救方法(例如根據契約法)。商務及經濟發展局正草擬條例草案,把常見的不良營商手法,包括虛假或誤導陳述及接受預付款項時沒有能力提供合約所訂明產品等做法列為刑事罪行。在特殊情況下,有關當局可把骨灰移走及存放於公眾設施,作為過渡安排。
(五)及(六)除上述發布私營骨灰龕資料及推出政府宣傳短片外,我們亦與消費者委員會合作,提供有關的公眾教育。二○一○年四月,消費者委員會在《選擇》月刊刊登了有關私營骨灰龕的專題報告,包括介紹詳細的「查證兩步曲」流程(*),供消費者參考。二○一一年一月,消費者委員會再次在《選擇》月刊刊登有關購買私營骨灰龕位的消費提示。當局發布私營骨灰龕資料,已讓市民知悉第一部分載列的骨灰龕符合土地契約內的用途限制和城市規劃規定,而且沒有非法佔用政府土地,而第二部分載列的骨灰龕則尚未符合第一部分要求。市民在作出購買選擇時,也因而有所依據。
註:
(*)首先,消費者必須查證有關的私營骨灰龕是否符合相關的規劃、建築設計和建築物標準規定。根據現行的《城市規劃條例》,骨灰龕必須符合所在地帶在法定分區計劃大綱圖內的土地規劃用途。第二,私營骨灰龕所在土地的業權人必須確保該土地用途符合地契條款。消費者可向土地註冊處查冊,索取有關土地契約的批准用途資料,亦可在有需要時尋求專業意見。
完
2012年2月15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7時47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