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一題:監管嬰兒產品的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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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二月一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梁耀忠議員的提問和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蘇錦樑就的書面答覆:

問題:

  本人接獲市民投訴,指在某廣為香港家長使用的嬰兒紙尿片品牌的初生嬰兒紙尿片內發現異物,懷疑為昆蟲翅膀。該名市民曾向不同政府部門(包括壎芵p及香港海關)反映情況,希望當局跟進,但該等部門只茈L到消費者委員會,以一般商品的投訴途徑作出投訴。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現時相關政府部門有否主動監管及檢測嬰兒產品的品質及安全性,而非只在收到投訴後按處理一般產品的投訴安排處理;若有,按相關政府部門列出詳情;若否,原因為何;及

(二)當局會否加強對嬰兒產品的檢測及安全評估,以保障嬰兒的健康?

答覆:

主席:

  就質詢的各部分,我謹回覆如下:

(一)根據現行《消費品安全條例》(第456章)(《條例》),在香港製造或供應、或進口香港的消費品(包括嬰兒產品及嬰兒尿片/褲),必須符合《條例》所指明的安全規定。

  根據《條例》,消費品必須合乎合理的安全程度,而確定該消費品是否合乎該安全程度,須考慮到所有下列情況:

(甲)介紹、推廣或推銷該消費品所採用的形式,及作介紹、推廣或推銷的該消費品用途;
  
(乙)就該消費品所採用的任何標記,及就該消費品的存放、使用或耗用所給予的指示或警告;

(丙)由標準檢定機構或類似機構就該消費品所屬的消費品類別,或就與該類別的消費品有關事宜所公布的合理安全標準;及

(丁)當考慮到作出改善的成本、可能性及程度,是否有合理的方法使到該消費品更為安全。

  香港海關(海關)負責《條例》的執法工作。一直以來,海關除跟進調查市民的投訴外,亦主動巡查本地各供應商號,若發現供應本港的產品懷疑不安全時,會採取適當的行動,包括試購產品進行安全測試。如產品未能符合法例指明的安全規定,海關會警告或檢控供應商。

(二)政府一向致力確保香港市面供應的產品(尤其是嬰兒及兒童產品)的安全。在過去三年(二○○九年至二○一一年),海關就市面上出售的嬰兒產品,進行了二千二百三十五次巡查,以及抽取了四十件不同類型嬰兒尿片/褲樣本進行安全測試。同期,海關接獲七宗就嬰兒尿片/褲懷疑不安全的投訴,並就每宗個案抽取樣本進行測試。測試結果顯示,所有樣本均符合相關標準規定的安全要求,包括細菌菌落總數及真菌菌落總數上限等壎秅霅悸熙W定。海關會繼續按風險評估的原則,進行巡查及測試等工作。



2012年2月1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1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