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十八題:居所貸款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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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二月一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馮檢基議員的提問和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陳家強的書面答覆:

問題:

  就現時納稅人可從應課薪俸稅的入息或個人入息課稅的入息總額中扣除其所繳付的居所貸款利息的安排,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自上述扣稅安排於1998-1999課稅年度實施至今,每年度受惠於此安排的納稅人數目和他們就其居所貸款利息開支獲扣除的款額分別為何;每年度政府因此而少收的稅款為何;當局過去有否就此安排進行任何檢討(包括其對紓緩中產人士經濟壓力的成效,以及對本港樓市和政府收入的影響等);及

(二)鑑於社會上有建議要求政府再延長居所貸款利息的扣除期、提高扣除限額和增設租樓扣稅額等,當局有否就這些建議進行任何研究(包括執行建議的難度,以及對中產和政府財政的正面及負面影響等);若有,結果為何;當局會否考慮接納該等建議並在2012-2013年度的財政預算案提出相應措施;若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一)為減輕課稅家庭在樓宇按揭支出方面的負擔,政府於1998-99課稅年度引入為期五年的居所貸款利息扣除安排,每年上限為100,000元。稅務局的電腦系統自2001-02課稅年度開始收集有關居所貸款利息扣除的數據。以下是2001-02至2009-10課稅年度在薪俸稅及個人入息課稅下獲扣減居所貸款利息的人數及款額:

課稅年度(註) 獲扣減居所貸款  居所貸款利息
         利息的人數      扣除總額
                 (百萬元)
------  -------  ------
2001-02      350 000       13,800
2002-03      340 000       10,300
2003-04      360 000            9,000
2004-05      350 000        8,100
2005-06      380 000       11,500
2006-07      370 000       12,800
2007-08      330 000       10,600
2008-09      270 000        6,000
2009-10      240 000        4,900

註:由於2010-11課稅年度的評稅工作仍在進行中,因此未能提供該課稅年度的統計數據。

  由於稅務局並無蒐集個別扣減項目引致少收的稅款的分項數據,因而未能提供因居所貸款利息扣除而令政府收入減少的統計數字。

  自1998-99課稅年度引入居所貸款利息扣除安排後,政府一直有就安排進行檢討。在考慮到巿民的供樓壓力和政府的財政狀況等因素後,當局過去曾對有關安排作出以下調整:

(1)將2001-02和2002-03課稅年度的每年扣除上限由100,000元提高至150,000元,為期兩年;
(2)於2003-04課稅年度起,將扣除年期由五年延長至七年;及
(3)其後於2005-06課稅年度起,將扣除年期再延長三年至目前的十年,而最高扣減額維持每年100,000元。

(二)在財政預算案諮詢期間,市民曾提出各種有關稅務措施的建議,希望政府能體恤他們生活的擔子。我們充分理解他們的訴求,亦已對有關建議作出審慎考慮。至於考慮後的結果,財政司司長會於二月一日發表2012-13年度政府財政預算案時作出公布。



2012年2月1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4時41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