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十八題:燃油附加費和飛機乘客離境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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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一月十八日)在立法會會議上謝偉俊議員的提問和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陳家強的書面答覆:

問題:

  本會經濟發展事務委員會曾於二○○九年二月二十三日討論旅行代理商(旅行社)代收燃油附加費(附加費)和飛機乘客離境稅(離境稅)的佣金問題。會議上,就有關議題發言的不同專業背景和政黨的議員均認為,旅行社代收離境稅,需要實際付出經營成本和提供人手,但沒有獲得恰當補償,政府應就此情況直接向旅行社支付代收離境稅的行政費用;亦有議員明確要求民航處聽取其意見,改變現行航空公司要求旅行社代收附加費卻不支付佣金的制度。惟至今仍未見政府對該等議員的意見作出積極回應。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鑑於上述議員已清晰表明,旅行社過去多年須負責代收離境稅但卻得不到佣金,此制度並不公平,為何政府至今仍未改為向旅行社而非航空公司支付代收離境稅的行政費用,以回應該等議員的意見;

(二) 當局有否評估上述制度對旅行社過往十年的經營的累積影響;如否,可否馬上評估;及

(三) 當局有否考慮由政府在機場設立櫃位,直接向旅客收取離境稅,同時代航空公司向旅客收取附加費,以消除上述旅行社「有責代收,無法收佣或收回代收成本」的現象;如否,理據為何,可否盡快考慮?

答覆:

主席:

  就問題的三部分,財經事務及庫務局、運輸及房屋局和商務及經濟發展局的綜合答覆如下。

  根據《飛機乘客離境稅條例》(第140章),航空公司須代政府向離境乘客收取飛機乘客離境稅(下稱「離境稅」),而政府可向航空公司支付有關行政費用。現時,就航空公司向每名離境乘客收取120元的離境稅,政府會向航空公司支付約2.79元(即離境稅的2.322%)作為行政費用。行政費用的水平是根據航空公司提供的資料而釐定。

  由於飛機乘客可於不同銷售點購買機票,只有航空公司能全面掌握實際離境的飛機乘客人數,從而計算政府應收的離境稅,因此,我們認為現時由航空公司代政府向離境乘客收取離境稅的安排是妥當及行之有效的。至於航空公司委託旅行社代收離境稅乃商業安排,政府不宜干預。根據當局從香港旅遊業議會了解,在機票銷售方面,旅行社除了代航空公司收取離境稅外,也為航空公司收取其他費用,例如其他國家的機場稅項或保險費用。

  現時,政府透過航空公司收取離境稅,以及航空公司透過旅行社收取燃油附加費,是有效而且便利旅客的安排。因此,政府現階段沒有計劃在機場設立櫃位直接向旅客收取離境稅及燃油附加費。



2012年1月18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4時3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