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十九題:禁止狗隻進入食物業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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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一月十八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劉江華議員的提問和勞工及福利局局長張建宗(在食物及壎竻膚蔽灝坋u期間)的書面答覆:

問題:

  有市民向本人反映,不少人士喜歡飼養狗隻,並欲帶同狗隻進出食肆;然而,食肆內不喜歡寵物的其他顧客或會擔心狗隻會騷擾他們,甚至影響壎矷C本港現行法例對寵物的活動範圍有所限制,根據《食物業規例》(第132X章),市民不得將狗隻帶進食物業處所內,否則即屬違法。本人得悉,海外一些地方對狗隻進入食肆的規限較寬鬆,除了容許狗隻進出食肆外,也有設有寵物餐廳。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當局在過去三年,每年接獲多少宗有關市民攜狗進入食肆的投訴;涉案人士被檢控的個案有多少;被定罪人士的一般判罰為何;

(二)當局禁止狗隻進入食肆範圍,對其他種類的寵物是否也施加同樣的限制;若否,原因為何,以及當局會否檢討有關法例;及

(三)本港現時有沒有法例規管寵物餐廳;有否規定純粹為寵物提供食物的食店需要領取食肆牌照;若沒有規管,當局會否研究提倡發展寵物餐廳,並在有需要時考慮立法監管這類食肆?

答覆:

主席:

  《食物業規例》(第132X章)(規例)第10B條規定,任何人不得將狗隻帶進任何食物業處所內,並訂明任何從事食物業的人不得明知而容受或准許狗隻在任何食物業處所內出現,除非該等狗隻是導盲犬,或執行法定工作的狗隻(如警犬)。違規人士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10,000元及監禁三個月。

(一)在過去三年,即二○○九年、二○一○年及二○一一年,食物環境壎芵p(食環署)分別接獲81宗、68宗及91宗有關市民攜狗隻進入食肆的投訴。食環署會處理每宗接獲的投訴,按情況向有關市民及食物業處所作出勸諭、警告或檢控。二○○九年曾有一食肆因明知而容受或准許狗隻在食肆內出現,被食環署檢控,有關違規人士被法庭定罪及罰款500元。

(二)除規例第10B條的規定外,規例第5(3)(b)條亦訂明,從事食物業的人不得明知而容受或准許食物室(即配製食物或用作清潔設備的房間)內有活禽鳥或動物存在。違規人士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10,000元及監禁三個月。由於動物的毛、身體及排泄物可能有病原體和寄生蟲,因此,動物或會成為污染食物和設備的源頭,有關法例旨在保障食物安全及市民健康。據我們了解,澳洲、加拿大、新加坡等地亦明文禁止任何動物進入食物業處所範圍。

  人畜共處會增加傳染疾病的風險,而狗隻經飼養後,習慣與人類有較親密的接觸。容許狗隻進入食物業處所,對共處一室進食的顧客,特別是體質較弱或易受感染的人士(如長者、小童、孕婦或長期病患者),會構成較大的健康風險。規例有需要訂明嚴格的規定,禁止狗隻進入食物業處所。現時,當局未有打算檢討有關法例,但我們會繼續注意有關情況。

(三)受《公眾壎秅峊型F條例》(第132章)規管的食物業處所是提供食物予市民進食的處所。該條例沒有規管純粹為寵物提供食物的店舖。由於香港食肆一般面積狹窄,而動物的行為難以時刻完全受控,容許不同寵物聚集於同一個地方進食,有機會導致意外發生,故當局未有打算提倡發展或立法監管寵物餐廳。



2012年1月18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2時29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