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十題:藝術發展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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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一月十八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湯家驊議員的提問和民政事務局局長曾德成的書面答覆:

問題:

  本人接獲藝術團體投訴,他們認為藝術發展基金(基金)就個別藝術團體的水平及成就的評審準則含糊,亦不透明和不公平,令他們無法成功申請資助,亦難以用香港代表的身份,參與國際性的交流及表演,窒礙了非官方及有價值的藝術團體的發展。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五年,基金共批出多少宗外訪計劃申請;獲資助的團體中,從事中國音樂的藝術團體數目;獲批外訪參與國際性表演的計劃數目,以及表演項目為何;

(二)基金審批文化交流計劃的具體標準(例如何謂「在藝術表現方面具優良的水平或往績」等);是否由藝術發展基金小組委員會負責評審;負責評審的委員是由政府委任,抑或是通過選舉選出;若是由政府委任,作出委任的準則為何;若是通過選舉選出,選舉資格及舉行時間為何;

(三)鑑於現時基金是以「在藝術表現方面具優良的水平或往績」作為批出資助的條件之一,現時負責評審的委員中,是否包括具備評審不同藝術成就的知識的人士;若否,如何對他們不熟悉的藝術作出評審;

(四)過去五年,每年分別有多少宗外訪計劃的申請不獲批准,以及其申請者分別屬於哪類藝術團體;不獲批准的理由為何;現時是否設有上訴機制;若否,原因為何,以及有關藝術團體在何等情況下可再提出申請;

(五)基金有否考慮將過去獲批外訪的藝術團體的資料,以及其參與的交流計劃的詳情,在網頁上列出,讓市民及其他藝術團體參考,提高基金運作的透明度;若否,原因為何;及

(六)是否知悉,本港從事「粵樂」(又名「廣東音樂」)的藝術團體數目;過去五年,基金有否就該等藝術團體的計劃提供資助;是否還有其他推動或資助粵樂藝術團體發展的計劃或措施;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一)由2006-07至2010-11年度,藝術發展基金(基金)共就177項申請批出資助,其中9項支持中國音樂團體的外訪計劃。獲批的計劃多樣化,包括表演藝術類別、視覺藝術類別及跨藝術形式類別的活動;除表演及展覽,亦有參與國際性的文化藝術會議等。

(二)及(三)基金的申請由藝術發展諮詢委員會轄下藝術發展基金小組委員會(小組委員會)評審,然後向民政事務局提供意見。

  小組委員會根據以下評審準則考慮撥款申請,有關準則已詳列於「申請撥款須知」內,並上載於民政事務局的網頁供市民參閱:

甲、申請者╱團體在藝術表現方面須有優良的水平或往績;

乙、主辦單位須是非本地官方、半官方機構,或具有相當聲譽和代表性的非本地文化藝術機構。主辦單位如非前述機構,除非交流活動具有重大藝術文化交流意義,否則有關申請通常不獲考慮;及

丙、申請資助的交流活動能向當地推廣香港的文化藝術,提升香港的國際形象。

  小組委員會成員包括資深藝術工作者、研究及教授文化藝術學科的學者、富有參與文化藝術事務管理經驗的人士,以及民政事務局、康樂及文化事務署(康文署)及香港藝術發展局代表。委員會成員名單已上載於民政事務局的網頁供公眾知悉。

(四)由2006-07至2010-11年度,共有61項申請不獲批准,按年度的統計如下:

年度        不獲批計劃的數目
2006-07       7
2007-08       8
2008-09      17
2009-10      12
2010-11      17
總計           61

  申請不獲批的原因包括:申請人並不符合基本申請資格、逾期遞交申請、申請文件資料不足而未能應秘書處要求在指定時間內提供補充資料、不符合評審準則或在過去十二個月內已獲資助最多兩項文化交流計劃等。若申請人╱團體提出要求,小組委員會或藝術發展諮詢委員會可檢視個案的資料,以考慮應否修訂建議。

(五)民政事務局已把獲資助藝術團體名稱上載本局網頁。    

(六)粵樂為香港本土一項重要的音樂文化藝術,有很多本港中樂團體例如香港中樂團都經常演奏粵樂或廣東音樂。民政事務局和康文署一直致力推動香港的文化藝術發展,重視中國音樂包括粵樂等本地文化瑰寶,持續推廣有關的音樂藝術。過去五年,基金曾資助有關中樂團體到海外作文化交流推廣粵樂。此外,康文署亦有主辦「廣東音樂系列」,委聘本地中樂團體演出以粵樂/廣東音樂為主題的音樂會,以及在「社區文化大使計劃」中支持本地中樂團體以講座、演出和展覽等外展活動推廣粵樂/廣東音樂。此外,藝術發展局亦透過不同計劃資助中國音樂團體的活動,當中包括推廣粵樂。



2012年1月18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4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