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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勞工及福利局局長就《2011年未成年人監護(修訂)條例草案》恢復二讀辯論發言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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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勞工及福利局局長張建宗今日(一月十一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就《2011年未成年人監護(修訂)條例草案》恢復二讀辯論的發言全文:

主席:

  去年六月我向立法會提交《2011年未成年人監護(修訂)條例草案》(《條例草案》),立法會隨後成立法案委員會審議《條例草案》,法案委員會由何秀蘭議員擔任主席,一共舉行了五次會議,對《條例草案》的政策理念及各條款的細節,作出了詳細的審議,並在去年七月邀請了相關持份者,包括香港大律師公會、香港律師會、香港家庭法律協會及香港女律師協會參與及表達意見。委員會為《條例草案》提出了很多有建設性的改善建議。我為此向何秀蘭議員和另外六位法案委員會的委員,表示衷心謝意。

《條例草案》及法改會《兒童監護權報告書》的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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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如我在動議二讀《條例草案》時指出,《條例草案》旨在修訂《未成年人監護條例》(第13章),以實施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下稱法改會)發表的《兒童監護權報告書》(《報告書》)的建議,有關建議的目的是方便父母為自己去世後子女的監護事宜作出適當安排。

  《未成年人監護條例》規定,父母任何一方可藉訂立遺囑或契據委任另一人士為子女的監護人,在自己身故後代行其職。《條例》亦授權法院在特定的情況下為未成年人委任監護人。《報告書》就《條例》下有關未成年人監護人的委任、罷免及權力等方面的法律安排進行全面檢討。法改會相信,兒童生來就需要倚賴他人,故此由出生至長大成人期間,都需要成年人為他們的日常照顧和教養費心張羅。如兒童的父母其中一方去世或雙方俱亡,委任監護人會對兒童有利,有助他們繼續獲得日常照顧和教養,這個信念為是次檢討的基礎。

  法改會經檢討《未成年人監護條例》的相關條文,並參考英格蘭與威爾斯的《1989年兒童法令》及蘇格蘭的《1995年蘇格蘭兒童法令》後,提出了合共九項改革建議,當中八項需要透過法律修訂推行。由於法改會並未有發現現行的法例有嚴重的漏洞或問題,因此並沒有提出根本性的重大改革建議。法改會提出的建議,主要為簡化委任監護人的程序,並優化及釐清有關方面的法例,以進一步保障兒童的利益,包括容許父母以書面形式的文件委任監護人,無須訂立正式遺囑或簽訂正式契據、規定監護人任命須獲委任的監護人同意後方可以生效、列明監護人的委任何時生效、以及容許監護人為兒童委任監護人,讓其在自己一旦去世時代為行事等。

當局跟進《兒童監護權報告書》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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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局在仔細研究《報告書》後,認同法改會的建議,認為簡化及優化委任監護人的程序,可以方便父母預早為自己一旦去世後子女的監護事宜作出安排,對兒童有利,因此接納《報告書》的所有建議。在二○○九年十月,勞工及福利局正式向法改會主席提交對《報告書》的公開回應,表示當局接納《報告書》的所有建議,並建議透過修訂《未成年人監護條例》推行有關建議。我們其後亦在立法會福利事務委員會二○一○年二月八日舉行的會議上,向委員闡述我們對《報告書》的立場及修訂《未成年人監護條例》的計劃,並在福利事務委員會二○一一年三月十四日的會議上,就具體的立法建議諮詢委員的意見,委員會對我們的建議表示支持。

《條例草案》的具體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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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具體的立法建議方面,除了推行《報告書》的建議外,我們亦在參考英格蘭與威爾斯的《1989年兒童法令》後,建議採納該法令的部分條文,使《未成年人監護條例》的條文更為清晰。例如,我們建議訂明父母/監護人如何能夠在有關任命生效前撤回或更改根據《未成年人監護條例》所作出的監護人委任。我們亦建議賦予法院權力,在家事法律程序中即使無人提出申請時,亦可以在指定的情況下為未成年人委任監護人,我們並建議闡明根據《未成年人監護條例》委任的監護人就有關未成年人擁有父母的權利。

  法案委員會在舉行五次會議,並邀請了相關持份者表達意見後,對《條例草案》提出了多項改善建議,絕大部份修訂的目的是令條文更清晰,或在用詞上作出適當調整,當中並無涉及政策上的重大轉變。因應委員會的建議,我們同意對條例草案作出一些修改。我稍後會在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提出有關的修正案。

配套行政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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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條例草案》通過後,當局會引入配套行政措施,以期盡快落實有關法例。我們會跟從《報告書》的建議,引入委任監護人的標準表格,以方便父母和監護人為兒童委任監護人。在法案委員會審議《條例草案》期間,我們已因應委員的要求,提交了委任監護人標準表格的擬稿,委員會已接納了表格的擬稿,並就表格的細節向我們提供了一些改善建議,我們會因應委員的建議修訂表格。

  此外,在《條例草案》獲得立法會通過後,當局亦會推行相關的宣傳及公眾教育工作,包括印製小冊子,說明父母委任監護人的方法、作出委任時應作的考慮、監護人的責任,監護人在接受任命前須作的考慮、以及其他相關的運作安排,以及向相關專業的前線人員解釋新的安排,以加強市民對《未成年人監護條例》下監護人任命安排的認識。

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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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席,當局認為法改會在《報告書》所作的建議,有助進一步改善《未成年人監護條例》下有關未成年人監護人的委任、罷免及權力等方面的法律安排,方便父母為子女作出監護安排,完全符合兒童的最佳利益。我在此感謝法改會及其轄下由劉健儀議員擔任主席的小組委員會,就未成年人監護事宜進行研究,並在《兒童監護權報告書》提出有用的法律修訂建議。

  我們相信當局透過《條例草案》修訂《未成年人監護條例》,落實《兒童監護權報告書》建議的做法,切合公眾期望,並獲得社會人士的支持。在此,我再次感謝法案委員會就《條例草案》提供的意見及支持,並懇請各位議員支持通過二讀條例草案,以及在隨後的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通過當局的修正案。

  主席,剛才的議員發言中,很多位議員對當局需要較長的時間才能跟進法改會的建議表示關注,我完全明白大家這個看法和關注,但希望議員能諒解勞工及福利局在本屆政府上任後已密切關注這報告書和其他報告書,但我們需要優先處理有關《家庭暴力條例》的修訂,因為有迫切性和更重要,我們隨後已即時展開一連串的工作。

  主席,我很簡單地交代數份相關的報告書的進度。首先,勞工及福利局除了負責與《條例草案》相關的《兒童監護權報告書》外,亦同時負責另外兩份報告書,包括處理父母在未經對方同意的情況下,擅自把子女從居住地帶走的《國際性的父母擄拐子女問題報告書》;以及處理子女管養及探視問題的《子女管養權及探視權報告書》。其中《國際性的父母擄拐子女問題報告書》的研究工作已經完成,我們亦已在二○○九年十月向法改會主席表示接納報告書的全部建議。我們亦已在立法會福利事務委員會二○一○年二月八日舉行的會議上,向委員闡述我們對該報告書的立場。現時當局正擬訂落實該報告書的立法建議,是有實質的進度的。

  至於《子女管養權及探視權報告書》,其建議重點是當局以立法形式推行「共同父母責任模式」,取代現行家事法下的管養及探視安排,處理父母離婚後子女的安排。我們認為這項建議會從根本上改變現行家事法的「管養權」概念,對兒童及家庭在多方面均影響深遠,必須小心考慮,加上不少持份者對法改會的建議未有深入的認識,因此我們在上月底(十二月二十八日)展開了公眾諮詢,引發社會廣泛討論,並蒐集市民的意見,以決定未來路向。我們會在四個月的諮詢期完結後,盡快整理蒐集的意見,並向立法會匯報諮詢結果和未來路向。

  主席,我謹此陳辭,謝謝。



2012年1月11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7時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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