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主及工人因違反安全法例被判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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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洪力工程有限公司及一名受僱於該公司的工人因違反《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的規定,被勞工處檢控,今日(一月三日)在粉嶺裁判法院分別被判罰款二萬元及一萬元。

  案情涉及一宗去年五月十六日在元朗一個貨櫃場內發生的致命意外。兩名工人被一個正在拆除中的象式起重車輪胎擊中死亡。

  根據《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第6A(2)(a)條的規定,東主須為僱員設置及保持在合理切實可行範圍內盡量是安全和不會危害健康的工作系統。東主如違反上述規定,即屬違法,一經定罪,可被罰款五十萬元。

  根據《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第6B(1)(a)條的規定,工業經營的每名受僱的人,於工作時均有責任為會因他工作時的作為或不作為而受影響的其他人的健康及安全採取合理的謹慎措施。任何人如違反上述規定,則屬違法,一經定罪,可被罰款二萬五千元。

  根據《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第10(3)(b)條的規定,任何人在根據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第4(1)條被要求提供資料的任何事項上,罔顧後果地提供虛假資料,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被罰款五萬元。



2012年1月3日(星期二)
香港時間17時37分